1,开旅行社要需要些什么准备

执照 就可以了

开旅行社要需要些什么准备

2,开旅行社的条件

开旅行社的话 注册时他会要求你公司里要有人持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你可以去考一个 不是很难 同时你还可以学习下 旅游政策法规 旅游常识 旅行社基本业务 等等的

开旅行社的条件

3,怎么开旅行社要详解

一、申办单位需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旅行社章程(四)验资报告和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五)经营场所证明(六)经营设备情况(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登记书二、上述材料齐全后,旅游局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一)《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二)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符合上述条件者,市旅游局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转报省旅游局批准。
旅行社里的有:导游证领队证旅行社经理资格证还有一个现在没有认证的非正式的OP证开旅行社一定要有一位拥有有经理资格证书。公司经理上级定,部门经理路要硬,销售经理需拼命,没有头衔自任命,哪有经理资格证?纯属谋钱瞎糊弄,取消经理资格证,原来导游最有用。 经理证现在很多景点都不能用了,宁波就好几个地方进不了,杭州也有几个不能进,想免费玩景点的话还是导游证好用,不过导游证要养它的费用也挺高的,有些私营景点不带团也进不去

怎么开旅行社要详解

4,开一家旅行社公司都需要什么东西啊

一、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即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即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施及业务用汽车等;   三、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   一、 国际旅行社,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 国内旅行社,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100万元人民币;   二、 国内旅行社,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管理期间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答案补充准备好营业场所以及其他所需的资料,到旅游局质管处索取开办旅行社资料,去工商局注册旅行社名称及资金注册验收,经验审合格后,交纳质量保证金,旅游局批准后即可营业了。

5,申请旅行社都需要什么手续

旅行社管理条例 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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