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云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有哪些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承包范围:是在云南省各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参保对象:与企业或者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的劳动者。
凡是企业职工,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从入职开始(最小16周岁),一直缴费到退休年龄为止。

云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有哪些

2,什么是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险险种我国社会保险由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五险种组成(通常大家所说五险金指上五险种+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指国家通过立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对劳动者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劳动收入时给予经济补偿使们能够享有基本生活保障项社会保障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职工所企业缴纳20%职工人承担8%

什么是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3,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一般农村户口可以申领,而城镇户口只能转移关系。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其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退保申请书,交纳社保情况(养老本本,医保卡)等材料即可。 且只能退养老,医疗保险.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社保所交的费用是由两个帐户进行管理,即个人帐户和统筹帐户,如果拿出来的话就只能领取个人帐户里面的金额。但,大多数的钱都是进入统筹帐户里面,本来个人帐户的钱就不多,而且只能退出个人帐户里的一部分,那就更少了,一般在几千元到几百元不等,取决于交纳时间段和交纳档次等。 最后还是建议你谨慎退保,得不偿失.
可以
非本地户口的人员持失业证明可以退保。本地户口人员不能退保。
只要是个人交的,可以退!

职工社会养老保险

4,2016年昆明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纳多少

昆明统一城乡养老保险缴费标准12档次可选。  昆明市近日正式下发《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规定6月1日起,昆明户籍年满16周岁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统一缴费标准,缴费分为12个档次,从每年100元至2000元不等,缴费满15年且年满60周岁者于年满60岁的次月起领取养老金。  缴费标准:按年缴纳,最低每年仅需缴100元。  根据实施细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合并后统一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昆明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未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十二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纳,多缴多得。

5,职工养老保险

就是保证退休后的生活费。
职工养老保险就是老有所养,到退休年龄(男60、女50),丧失劳动力的时候,不用靠别人,自己有养老金可以维持最低生活。
参加工作并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现在国家要求个体也必须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现在大多企业怕麻烦(跳槽率太高)都是给200-300元的补助,一般我们按照20%缴纳保险,企业承担12%自己承担8%,等到退休年龄可以领取退休金。交的多领的多。。。医疗还给报销80%,最好是交上,因为现在看病太贵了。。。。
就是长说的三保
第三十条1997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职工,按国家和省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用人单位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十年的;  (二)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2011年1月1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  第三十二条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按以下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具体按照国务院规定执行;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照职工本人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7年12月31日以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一定比例计发。计发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月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个人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十五条下列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退职的,从其办理退职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  (一)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1998年1月1日以后至2010年12月31日以前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十年和2011年1月1日以后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二)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缴费年限满十五年的参保人员。  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基本养老金应当根据本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按照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和物价增长幅度定期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就业期间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http://baike.baidu.com/view/272499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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