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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商务旅游

是到一个地方参加商务活动同时游览当地的景观,是商务旅游。 如果你到当地参加商务活动停留的时间是超过了24小时那就算是商务旅游啦```

什么是商务旅游

2,商务旅游对城市国际化进程的影响

成都目前已经是一个消费城市,要想促进她的国际化进程影响,商务旅游是其中可循的一条发展的路子! 商务旅游不光光是人们来旅游,外界的人带来的是外界的文化,那就是外界的影响了,这其中就等于是一传十,十传百的效应,能够把成都带向国际化,但是首先成都本身要不断的吸收外界的文化和科技!

商务旅游对城市国际化进程的影响

3,商务旅游的产业界定

商务旅游是新兴的旅游项目,发展非常迅速,但对商务旅游产业的界定,目前存在多种观点。世界旅游组织将商务旅游定义为:“出于商业的目的,人们到达并在非居住地停留的活动。”早期的研究认为:“商务旅游又叫商业旅游,是以经商为目的,把商业经营与旅行、游览结合起来的一种旅游形式。” 国际商务旅游产业峰会于2004年5月23日在北京举行,大会认为:“商务旅游是指商务人士在商务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旅游消费行为。除了传统的商贸经营外,还包括参加行业会展、跨国公司的区域年会、调研与考察、公司间跨区域的技术交流、产品发布会、以及公司奖励旅游等。旅游资深学者魏小安认为:“以商务为主要目的的复合型的旅游方式,即商务旅游活动。一是以商务为主要目的,二是复合型的旅游方式,包括会议、展览、谈判、考察、管理、营销等活动都属于商务活动。”从国际比较和国内研究成果以及实践领域来看,商务和旅游无疑是商务旅游的两大支柱。国内外机构和学者之所以对商务旅游的内涵和外延的判断存在一定差异,是因为商务和旅游本身是从需求角度出发的,而需求本身就是综合、多样和动态的,由此也就导致了对商务旅游的概念断定和统计分析上的差异。但是,商务旅游作为是最重要、最常见和最有发展空间的旅游形式之一,随着经济的发展,得到了快速发展,而且已经被发达国家和近10年的中国发展所印证。
网上旅游是新型的电子商务 通过网上浏览旅游景区,能够预先体会那里的风景名胜, 吸引更多的人去旅游,不会盲目去旅游,去到旅游区只能失望而归

商务旅游的产业界定

4,商务旅游的特点

有的企业的员工一年里面有至少三分之二的时间在商务旅游,所以对于商务旅游附近的国际酒店就必须要提前预定好才行,不过对于商务旅游酒店的选择,那我建议四个字:适当折中。酒店预订好之后,那么就要对周边的地景区、周边餐饮,以及娱乐、交通等了解清楚。不过这样和普通的旅游有什么区别呢?所以我们要知道什么是商务旅游才行,商务旅游有主要的五大特征能够进行区别。一、出行目的的多重性。对于商务旅游在国际上是非常流行的,虽然说商务旅游是以观光为主要目的,但是又能够同时加强公司的凝聚力,并且还能够达到展示公司形象的目的,所以国际上会把这一类的旅游也归为商务旅游范畴。二、从出行的主要动机界定。一般从旅游者的动机与商务活动来界定是否属于商务旅游,若是旅游者是以商务做为主要的目的,那么那就是商务旅游者,虽然说在商务活动以外,还是会有部分的商务客人安排一些观光旅游活动,但是这一类仍然属于商务旅游而非观光旅游,也不属于度假旅游。三、旅游服务的综合性。商务旅游服务更重要的是为商务游客提供全套旅游管理项目的解决方案,而不仅仅只是机票预订、预订酒店。在解决方案里面包括有,咨询服务、降低旅行成本、打理旅行接待服务等等。四、商务旅游者的附带性。一般商务旅游者会带上亲戚朋友,或者其他的贴身工作人员结伴出行,在商务旅游者进行商务活动的时候,随行人员就会去进行观光、度假旅游活动等。五、商务活动的复合性。商务旅游活动包括有:展览、会议、谈判、考察、科技文化交流、政治访问等,这些都可以列入到商务旅游活动里面。而且在随着区域间的合作增加,政治访问活动在商务旅游里面的比重更是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

5,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护照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籍证明。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同意外国人出入或经过该国国境的一种许可证明。护照和签证都是准许出入境的证件,但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准许出境的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境证件和出境证明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出国考察、观光旅游等名义,弄虚作假、从国家主管机关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国(边)境所必需的出境证件,而且行为人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交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 1、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行为人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使国家出入境管理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发生错误认识,为其办理出境证件、从而合法地获取出境证件。这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本质特征,也是骗取出境证件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只有在行为人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虚构事实、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者某种举动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故意夸大事实,使人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误认为存在或把夸大的事实误以为真。 隐瞒真相,是指故意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而使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当受骗。 就骗取出境证件罪而言,行为人为达到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必须以有组织的出国人员的方式,以各种名义骗取出境证件。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有组织的出国人员,是指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出国人员或团体,因非公务活动出境,该机构在境外提供必要的组织、服务的出国形式。在出入境管理中,被批准或授权的机构对出国人员和出入境管理机关负有双方面的责任。这种有组织的出国渠道主要有:(1)留学;(2)旅游;(3)就业;(4)商务活动。 2、错误认识。错误认识是指人们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这里的错误认识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仅指对能够引起被骗的负责办理出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放出境证件的事实情况有认识上的错误。 从发放出境证件。负责办理出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错误认识之后、往往就会出现错误地发放出境证件的结果。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所谓个人,是指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于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而故意为其骗取出境证件,该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骗取出境证件的目的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如果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的目的不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则不构成本罪。 无论行为人在事实上是否已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就构成本罪。但在行为人还未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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