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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投资多少钱

要是挂靠个门市的话,五万块钱就够了。要是独立社可就多了,好几十万呢,一般刚起步都是挂靠的。
这要看投资有多大,经营管理好不好,每年的收入,不是一样的,每个人投资能得到的回报要看经营的收入!

旅行社投资多少钱

2,我想开一家国际旅行社

条件有: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措施。3,有符合《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其中国际旅行社要不少于150万的注册资金,经营入境的要有60w的质量保证金,出境的要100w的质量保证金。国内的旅行社要30万的注册资金,并交纳10万的质量保证金。 然后你要进行开办审批,审核合格以后,得到业务许可证,到工商局领营业执照。如果你只是经营者不需要有什么资格证,导游就必须要有导游资格证。 建议你还是采取挂靠形式,这样就不会为知名度、信誉等问题烦恼了,只要交5万的保证金,和每月2000左右的管理费就可以开业了,省去了很多繁琐的手续。

我想开一家国际旅行社

3,开个旅行社需要投资多少

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即: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3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旅行社章程(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经营场所证明;(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注:关于国内旅行社持有资格证书部分,必须有持有资格证书的经理一名;必须有持有资格证的导游人员二名。必须持有助理会计师证书的会计一名。
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即: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 3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第十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旅行社章程(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经营场所证明;(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注:关于国内旅行社持有资格证书部分,必须有持有资格证书的经理一名;必须有持有资格证的导游人员二名。必须持有助理会计师证书的会计一名。
要看你开多大的旅行社, 我见过的 有100人以上的, 也有办公室就2个人的, 您呢?您首先要考了开班旅行社的基本资金,办公室、注册资金、流动资金、办公地点、人员工资、广告费用、;付给旅游局的保证金等等

开个旅行社需要投资多少

4,开一间国外旅行社要多少钱

你是想在国外开旅行社啊还是想要在国内开一家能做出国旅游的旅行社?如果你要是想在国内开国际社的话是这样的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一、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即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即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施及业务用汽车等;  三、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 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  一、 国际旅行社,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 国内旅行社,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  一、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100万元人民币;  二、 国内旅行社,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管理期间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一、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主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在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申请设立旅行社提交的文件  一、 设立申请书;  二、 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旅行社章程;  四、 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规定颁发的资格证书;  五、 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 经营场所证明;  七、 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罚则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二、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二、未按照规定给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三、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至使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四、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五、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六、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为接待社;七、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经营旅游业务;六、向旅游者介绍的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淫移、迷信或赌博等内容的旅游项目;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代理业务广告不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二、擅自使用其它旅行社的名称;三、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五、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六、其他被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几百万吧。
中国的旅行社与世界旅游发达国家比较仍然是处于旅游行业的初级阶段,80%-90%的旅行社的做法基本是相互模仿做别人做过的旅游路线, 这是由于中国的游客和旅游公司的经营者造成的, 因为中国的游客也基本处于“听之任之”的和“从众心里”极强的客户群体,所以“有什么样的游客,就有什么样的市场”的市场定论也就顺理成章了, 就中国现在的旅游行业的发展,急需要有专业技术的管理者根据中国的旅游市场参考发达国家的旅游经济准确的判断出中国自有的特殊中国式发展的趋势 国外(旅游发达国家),的旅游行业的发展不是在这小小的对话框里能够实现的, 这是需要很多的数据才能议论此事,我虽然从事了近30年的旅游行业但目前还没有人真正的撰写中国的旅游发展之必须。而国外很多国家的旅游行业已经具有近150的发展历史,旅行社的经营模式的多样化、游客的旅游心理成熟度、旅行社责任和义务的细分、旅游相关法律都已经相当健全总之中国的旅游行业的发展是很有成效的,无论它是在走弯路还是在用“摸着石头过河”方式前行,都是要发展的,又无论国外的旅游行业发展到了什么地步,游客,将是推动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

5,外资投资旅行社需要交纳多少保证金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日前公布了《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指出,拟降低有关中、外资旅行社准入门槛,并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同时严厉打击整顿“零负团费”现象。其中,尤其对外资旅行社进入门槛的降低将会对旅游业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业界认为,此举有助于根除目前旅游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现象。  降低旅行社准入门槛  《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其首先建议降低旅行社准入门槛,将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旅行社注册资本统一规定为30万元,并规定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不再需要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直接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消条例关于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方可设立分社,及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   同时,为了完善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制度,该意见稿建议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60万元降低为2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160万元降低为140万元,并建立质量保证金的动态管理机制,旅行社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退还50%的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质量保证金退还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补足质量保证金,明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使用质量保证金的三种情形。  意见稿还建议修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包括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除可以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两种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独资形式设立旅行社;取消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400万元的规定;取消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等条件的规定;取消外国旅游经营者必须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的规定;取消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整治“零负团费”  另外,针对目前旅行社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零负团费”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旅行社利用低价欺骗、误导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对合同的内容作明确规定,禁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旅行社进行业务委托时应当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零负团费”的旅游团队。  对于上述修改意见,旅游界人士指出,降低旅行社准入门槛有助于彻底根除目前旅游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比如有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或知名度高的旅行社不经营操作而通过个体私人承包费赚钱的现象。同时可使从业人员更责任化,目前因为门槛过高,很多从业人员只能通过缴纳5万到10万元甚至更高的部门承包费来从事旅游行业。  “对外资旅行社政策的进一步放开完全符合WTO的精神,国外旅行社行业注册资本通常并不很高,旅行社本身的经营过程不需很多自有资金,经营业务本身就是资金的流动并获取相应的利润。”在海外旅游局和旅行社从业多年的业内资深人士周劲松认为,国外旅行社的低门槛进入有利于旅行社之间进行良性竞争,从线路设计等方面会给中国游客更多选择。  对有关整顿“零负团费”现象,业界认为,这是保障旅游企业正常竞争的有效手段,现在造成该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旅行社之间的低价战以及部分消费者太过看重低价,加之旅行社利润往往不能保证从业人员的合理报酬,于是出现导游领队“买团
其中,尤其对外资旅行社进入门槛的降低将会对旅游业格局产生深远影响。业界认为,此举有助于根除目前旅游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现象。降低旅行社准入门槛《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其首先建议降低旅行社准入门槛,将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旅行社注册资本统一规定为30万元,并规定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不再需要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直接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消条例关于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方可设立分社,及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同时,为了完善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制度,该意见稿建议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60万元降低为2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160万元降低为140万元,并建立质量保证金的动态管理机制,旅行社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退还50%的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质量保证金退还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补足质量保证金,明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使用质量保证金的三种情形。意见稿还建议修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包括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除可以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两种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独资形式设立旅行社;取消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400万元的规定;取消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等条件的规定;取消外国旅游经营者必须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的规定;取消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整治“零负团费”另外,针对目前旅行社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零负团费”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旅行社利用低价欺骗、误导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对合同的内容作明确规定,禁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旅行社进行业务委托时应当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零负团费”的旅游团队。对于上述修改意见,旅游界人士指出,降低旅行社准入门槛有助于彻底根除目前旅游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比如有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或知名度高的旅行社不经营操作而通过个体私人承包费赚钱的现象。同时可使从业人员更责任化,目前因为门槛过高,很多从业人员只能通过缴纳5万到10万元甚至更高的部门承包费来从事旅游行业。“对外资旅行社政策的进一步放开完全符合wto的精神,国外旅行社行业注册资本通常并不很高,旅行社本身的经营过程不需很多自有资金,经营业务本身就是资金的流动并获取相应的利润。”在海外旅游局和旅行社从业多年的业内资深人士周劲松认为,国外旅行社的低门槛进入有利于旅行社之间进行良性竞争,从线路设计等方面会给中国游客更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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