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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习心得上课

1、以学为先 :学习是第一中心任务;学习是正事,理应先于娱乐。2、随处学习 :每天晨练或者上学路上记忆词语;在盥洗池贴词汇表;每天刷牙时熟记一个生词;无论怎样各具特色,有一点是一致的,那就是保证学习时间,坚持不懈。3、讲究条理 :条理清楚整洁的学习环境很重要,把常用的与学习有关的东西都放在伸手可及的位置,重要的学习用品和资料用一个纸箱或抽屉装好,避免用时东翻西找。4、学会阅读: 学会快速阅读,提高单位阅读量,学会读一本书的目录、图解和插图,为提前了解本书内容,获取更有效的信息;当积极的读者--不断的提问,直到弄懂字里行间的全部信息为止。5、合理安排 :讲究高效率,别人8小时完成的作业你最好用6小时;再晚也要完成当天作业。
学习经济法心得体会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业务及间接投资活动,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由这些活动引起的跨国收费问题,和国际争议解决问题。

学习心得上课

2,关于商贸实务的心得体会

国际贸易实务,顾名思义,就是要从事与国际贸易相关的工作,简单来讲,整个过程就是和国外客户做生意,即把商品卖给老外。在这一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环节,由此会产生很多工作岗位,比如跟单员,质检员,制单员,货代,外贸业务员等等,你都可以从事,行业就更不用说了,只要是商品,只要是能出口的货物,都可以从事。就业前景,就目前的形式来说,外贸环境不是很好,不过要看你将来从事的行业是什么,要看你买什么样的产品,这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希望以上答案能帮到你。
学习《国际贸易实务》的目的与意义 国际贸易这门课是一门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的学科,通过系统地学习国际贸易理论和实务,我们了解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理论,掌握了国际贸易的基本程序、基本做法,熟悉了进出口业务的各个环节,同时掌握了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经过近一学期的国际贸易理论课的学习,同时在老师平时的悉心教导下,我对国际贸易这门学问有了崭新的认知与了解,并对这门学科产生了更加深刻的感想,也为我们将来能够找到一个好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主要内容 这学期学习了六章国际贸易实务知识,虽然看上去很少,但是这六章里包含的知识却很多很充实。第一章学习的是国际贸易术语,对六种常见的贸易术语fob、cfr、cif、fca、cpt以及cip有了深刻的了解。第二章学习的是商品的名称、品质、数量与包装,从中对商品的这一系列的特性有了更深的了解。第三章是国际货物运输,我们学习运费的计算以及各种运输单据。第四章讲的是国际货运保险,通过本章的学习我们懂了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能让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减少损失。第五章是进出口商品的价格,这章我们学习了很多的计算以及将来在工作中遇到进出口贸易货币问题时不会亏本。最后一张学习的是国际货款的支付,教会了我们在国际贸易中怎样支付。

关于商贸实务的心得体会

3,海上保险分类和海上保险合同的感想

海上运输业自古以来就是一种十分冒险的行业。为了防止和减轻风险,人们从不同的角度设计了各种措施。其中包括海上保险。 1.海上保险 ①海上保险是海上特定领域范围内的一种保险,简称水险。其以海上的财产及其利益、运费和责任作为承保标的,在各类保险中,历史最长,起源最早。具体地说,海上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海上财产的灭失或损害承担赔偿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 ②海上保险关系是当事人之间通过订立海上保险合同而确立的。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在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当中,需要搞清楚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这三个合同主体。 保险人也称承保人,通常是从事具体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具体的定义是: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海上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在海上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主要是指海上运输中的船方和货方。被保险人,是指其船舶或货物等财产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有时候就是被保险人,但有时又是与被保险人不同的人。 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主要包括的内容为: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被保险人以交付海上运输的货物为保险标的,以海上运输途中可能遭遇到的危险为其责任内容,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而发生损失时,保险人负责给被保险人经济赔偿的保险。该类保险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当中被广泛运用。
海上保险是海上特定领域范围内的一种保险

海上保险分类和海上保险合同的感想

4,贸易系实习报告怎么写

实习内容:根据相关的国际贸易法律与惯例,结合我过的实际情况与国际贸易实践,以出口贸易的基本过程为主线,以模拟设定的具体出口商品交易作背景,针对出口贸易中业务函电的草拟、商品价格的核算、交易条件的磋商、买卖合同的签订、出口货物的托运订舱、报验通关、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以及贸易文件制作和审核等主要业务操作技能。实习目的:培养我们的自学和动手能力、理解能力以及思维能力。通过进出口贸易模拟实习,让我们能够在一个仿真的国际商业环境中切身体会商品进出口交易的全过程,能够在实际业务的操作过程中使其全面、系统、规范地掌握从事进出口交易的主要操作技能。总结: 经过了两周的贸易实务实习,让我们了解到商务工作挺复杂的,而且在此工作中要有忍心、恒心、信心。实习中,我们在模拟的商务活动中,有十五个主要业务操作,针对这些操作每天都有不同的心得体会,而且发现了不同的问题,可以说在是受益非浅。国际贸易的中间环节多,涉及面广,除交易双方当事人外,还涉及商检、运输、保险、金融、车站、港口和海关等部门以及各种中间商和代理商。如果哪个环节出了问题,就会影响整笔交易的正常进行,并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纠纷。另外,在国际贸易中,交易双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较大,而且交易的商品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其它外来风险。所以通常还需要办理各种保险,以避免或减少经济损失。我在此次实习中,了解到实习的具体做法:(1) 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 在学习本课程时,要以国际贸易基本原理和国家对外方针政策为指导,将《国际贸易》、《中国对外贸易概论》等先行课程中所学到的基础理论和基本政策加以具体运用。教师在讲课过程中,对涉及到的内容,可有针对性地带领学生回顾一下,力求做到理论与实践、政策与业务有效地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分析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2) 注意业务同法律的联系 国际贸易法律课的内容同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的内容关系密切,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步骤,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对合同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履行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处理履约当中的争议实际上是解决法律纠纷问题。而且,不同法系的国家,具体裁决的结果还不一样。这就要求从实践和法律两个侧面来研究本课程的内容。 ( 3) 加强英语的学习 对于外贸专业人员而言,不仅要掌握一定的专业知识,而且还必须会用英语与外商交流、谈判及写传真、书信。如果专业英语知识掌握不好,就很难胜任工作,甚至会影响业务的顺利进行。因此,在实习中要求我们加强英语的学习,掌握外贸专业术语基础。 ( 4)注意本课程同其他相关课程的联系 国际贸易实务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与其他课程内容紧密相联。应该将各们知识综合运用。比如讲到商品的品质、数量和包装内容时就应去了解商品学科的知识;讲到商品的价格时,就应去了解价格学、国际金融及货币银行学的内容;讲到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内容时,就应去了解运输学、保险学科的内容;讲到争议、违约、索赔、不可抗力等内容时,就应去了解有关法律的知识等等。 ( 5) 贯彻“洋为中用”的原则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等国际组织相继制定了有关国际贸易方面的各种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这些规则已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般国际贸易惯例,被人们普遍接受和经常使用,并成为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因此,在学习本课程时,必须根据“洋为中用”的原则,结合我国国情来研究国际上一些通行的惯例和普遍实行的原则,并学会灵活运用国际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贸易方式和习惯做法,以便按国际规范办事,在贸易做法上加速同国际市场接轨。 ( 6)坚持学以致用原则 实习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在学习过程中,要重视案例、实例分析和平时的操作练习,加强基本技能的训练,注重能力培养。在培养规模上突出应用性,加强实践性,注意灵活性。 实践的看法: 在操作过程中,根据本门课程的内容、特点,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精心组织方案。通过听、看、做使一些看起来繁杂的专业知识很快被我们理解和掌握。只有将理论联系实际,教学与实际相结合,才是培养我们能力的一种有效形式。 从事国际商务活动,尤其是国际间货物的买卖,其工作的最大特点就是要求商务人员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同时,必须具有很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现在我国已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从业人员的知识结构、实践能力和基本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5,我这会儿要写篇论文然后这个课程叫做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然后能不

参考: 浅析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 一、可保利益原则概述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 因具有各种厉害关系而享有的为法律所承认并可 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可保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所 必须遵循的原则。 1.构成可保利益的条件 并非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任何利益关系均可 作为可保利益。构成可保利益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投保利益必须是一种已确定的,可实现的利 益。已确定的利益是指现有的利益,可实现的利益 是指将来可以获得的利益,而非主观臆断可获得的 利益。 (2)可保利益必须是可以以货币计量的经济利 益。被保人或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其丧失在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需要得到补偿。但是,若 不能用货币衡量其价值损失,则难以确定应予补偿 的标准。 (3)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投保人或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可主张的利益,而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获得的。 2.可保利益原则在实践中的作用 (l)可防止将保险变为赌博行为。判断保险行 为与赌博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投保人对其投保的 标的有无可保利益。若以无可保利益的他人财产或人身作为保险标的投保,则是一种赌博行为。 (2)可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道德危险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获取保险赔款而故意地作为或不 作为,由此造成或扩大保险标的的损失。若投保人对其投保的保险标的无任何利害关系则容易滋生道德危险。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有某种利害关系—可保利益,则投保则只是为了获得损失补偿或定额给付。 (3)可限制保险赔偿程度。在财险合同中,可保利益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对被保险人的经济损 失所能补偿的最高限度,因此,坚持可保利益原则可以防止通过保险获取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可保利益的金额,从而避免违背保险经济补偿的目的,诱发道德风险。 二、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所规定的国际贸易术语决定着双方承担的风险的转移时间,而风险转移的时间又与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紧密相关。因此,国际贸易术语的选择不仅是对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划分,也是对保险的安排。无论是进口还是出口商品,都需要办理保险,因此,贸易术语的选择对买卖双方都至关重要。只有依据交易中所采用的贸易术语,才能在货物发生损失时,判定是买方还是卖方享有可保利益,以及何方对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国际货物运输中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对风险转移时间以及由此决定的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随贸易术语的不同而各异。 根据国际商会1990年颁行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即INCOTERMS1990),13种不同特性 的价格术语可归纳为E(启运)、F(主运费未付)、C(主运费已付)、D(到达)四组。据此可具体阐释风险及可保利益在买卖双方的转移时间。 1.E组。E组只有EXW(ExworkS)工厂交货一种术语。这一贸易术语代表了在商品产地和储 存地交货的交货条件,因此此类交易在形式上类似国内贸易。采用EXW成交时,卖方只要在本国内地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置于买方的处置之下,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承担的风险也随着义务的完成转移给买方。买方则要负责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再将货物自交货地运至目的地。因此,买方自卖方国内接受货物之后,就将对需要装载和运输的货物承担一切风险,从而具有可保利益。此后若货物受损,买主即对保险人享有赔偿请求权。 2.F组。F组包括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 补充:人,FAS(FreeAlo吧sideShip)装运港船边交货, 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般上交货。采用F组术 语,卖方须自费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而 由交货地至目的地的主运费和货物灭失的风险则 概由买方承担。具体而言,采用FCA术语时,风险 转移是以货交承运人处置时为界,因此,在履行交 货义务之前,卖方应承担风险,对货物具有可保利 益。而在规定时间和地点把货物交给承运人照管 之后,则风险转移给买方,买方将承担从交货地到 目的地仓库的风险,同时享有可保利益。采用FAS 时,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则以船边为界划 分。卖方承担的货物风险至货物运送到起运港般 边为止,因此卖方承担的是内陆运输风险,在船边 交货之前,对货物具有可保利益。买方则应承担自 货物有效移交到船边之后的风险,从此时起对货物 享有可保利益。在FOB条件下,买卖双方负担的 风险以船舷为界,货物在装上船之前的风险,包括 货物在装船跌落码头或海水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 卖方承担,因此装船之前卖方具有可保利益,买方 则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由 此越过船舷后买方享有可保利益,卖方丧失可保利 益。 3.C组。C组包括CFR(6standFreight)成本 加运费,CIF(C冶stInsuraneeandFreight)成本加保 险费、运费,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指定目补充:的地,Clp(Carri眼eandInsuraneepaidto)运费、保 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使用C组术语,尽管仍类似 于F组术语,属于“装运合同”,但此类合同卖方将 负担主运费。具体而言,采用CFR术语,同FOB一 样,卖方将承担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同时 负担主运费。在此之前,卖方对货物具有可保利 益。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除运费之外的一切风 险和费用将由买方承担,此时买方具有可保利益, 且在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之后享有索赔权。采用 CPT术语则风险的转移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同 CFR一样,卖方须承担主运费,即货物运至目的地 的运费,但卖方也同CFR下的卖方一样,不负担货 物的保险费。在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前,卖方对货物 具有可保利益,而在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风险转移 给买方,买方对货物享有可保利益。CIF与CIP类 似,两者与CFR和CPT的区别就在于卖方是否承 担货物运至目的地途中的保险费。在CIF和CIP 下,卖方都要多承担一项费用,即不但要承担运费, 还要负担运输途中的保险费用。在CIF条件下,货 物的风险及可保利益的转移时间与FOB和CFR相 同,在CIP条件下,货物的风险和可保利益的转移 时间则与FCA和CPI,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4.n组。D组包括DAF(Deliveredatfrontier) 边境交货,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Delivered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 (Delivered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DDP(Deliv- 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采用D组术语订立的 合同属于“到货合同”(Arriva!Cbntract)即卖方须负 责将货物运送到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并承担货物运 抵该目的地交货之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因补充:此,在D组术语下,卖方在货物到达目的地之前对 货物具有可保利益,享有标的损失后获偿的权利。 在目的地(包括边境、轮船、码头、指定地点等)交货 之后,买方才承担相应的风险,以及享有对货物的 可保利益。限于篇幅,在此不再一一分析每种术语 下买卖双方的风险及可保利益的具体转移时间。 应当指出的是,按海上保险惯例,由于国际贸 易货物在售货方、承运人及购货方间多次转移,保 险人往往不追究投保时间的可保利益,(即保单可 允许被保险人背书转让),然而发生责任事故,则必 须强调索偿权必归对所保货物具可保利益者所有。 三、结论 通过对以上四组国际贸易术语的分析,我们可 以认识到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仓至仓”原则应 依具体术语区别对待。买卖双方何时何地应承担 货物损坏和灭失的风险,决定着买卖双方何时何地 对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货物享有可保利益。只有享 有为法律所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即对合同 中约定货物享有可保利益的一方,才能在货物遭受 损失和灭失时向保险人按经济补偿原则提出索赔 要求,享有自己的权利。也只有据此,保险人才能 判定何时应有效地履行保险赔偿的义务,何时可对 不享有可保利益的权利要求人予以拒绝。
浅析可保利益原则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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