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a级景区评定标准是什么

4A级景区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00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评定合格的旅游景区。参考资料:更多

4a级景区评定标准是什么

2,什么是国家级旅游服务标准

有啊这方面的 标准都是地方的比较你,你看下下面的这个吧,应该可以帮助到你的!标准编号:LB/T 004-1997标准名称: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标准状态:现行英文标题:Standard of travel agencies service for domestic tourism实施日期:1997-07-01
就是在旅游局的评比中背定义为aaa级,也就是说有差不多的景色或景点

什么是国家级旅游服务标准

3,名词解释 旅游资源国家标准

人文旅游资源是人类创造的、反映各时代、各民族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风俗民情状况,具有旅游功能的事物和因素。根据《中国旅游资源普查规范》,它也分为三大类,即古迹与建筑类、休闲求知健身类(包括科教文化设施、疗养和福利设施、动物园、植物园、公园、体育场馆、游乐场所、节庆活动、文艺团体等)和购物类(包括市场与购物中心、著名店铺、地方产品等)。
GBT 18972-2003 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

名词解释 旅游资源国家标准

4,旅游景区评定细则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超级李登飞12评定细则   说明:根据《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国家旅游局局令第23号)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GB/T17775-2003)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本细则共分为三个部分:   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细则三:游客意见评分细则   各等级景区需达到如下条件: |细则一|细则二|细则三|5A|950分|90分|90分|4A|850分|80分|80分|3A|750分|70分|70分|2A|600分|60分|60分|1A|500分|50分|50分|     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说明   1、本细则共计1000分,共分为8个大项,各大项分值为:旅游交通140分;游览210分;旅游安全80分;卫生140分;邮电服务30分;旅游购物50分;综合管理195分;资源和环境的保护155分。   2、5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950分,4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850分,3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750分,2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600分,1A级旅游景区需达到500分。      细则一计分总表 |分值情况|负责人签字|评定日期|自检计分| | | |推荐单位计分| | | |评定单位计分| | | |     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说明:10栏为打分点,所有 10 分值总和为1000分。细则二: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5a旅游景区质量等级与评分细则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与评分细则 细则一:服务质量与环境质量评分细则 本细则共计 1000 共分为8个大项,共计216个评分点,各大项分值为: 旅游交通 130 游览 235 旅游安全 80 卫生 140 邮电 20 旅游购物 50 综合管理 200 资源和环境的保护 145 5a景区需达到950分以上 细则二 : 景观质量评分细则 本细则分为资源要素价值与景观市场价值两大评价项目、 九项评价因子, 总分 100 其中资源吸引力 65 市场吸引力为 35

5,国家风景如何分级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行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规范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程序,促进旅游景区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GB/T 17775—2003)及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有关评定细则进行。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四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正式开业从事旅游经营业务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包括风景区、文博院馆、寺庙观堂、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主题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游乐园、动物园、植物园及工业、农业、经贸、科教、军事、体育、文化艺术等旅游景区,均可申请参加质量等级评定。 第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景区进行评定,对园中园、景中景等内部旅游点,不进行单独评定。 第六条 国家旅游局负责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评定细则的制订工作,负责对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本地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并报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根据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的委托,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相应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第八条 3A级、2A级、1A级旅游景区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委托各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评定。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可以向条件成熟的地市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再行委托。 4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5A级旅游景区从4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4A级旅游景区一年以上的方可申报5A级旅游景区。5A级旅游景区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推荐,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 第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按照“创建、申请、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参加创建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要按照国家标准和评定细则的要求,制定创建计划,明确责任目标,落实各项创建措施。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在创建计划完成后,进行自检。自检结果达到相应等级标准和细则规定的旅游景区,填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报告书》,并向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提出评定申请。经当地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审核同意,向上一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推荐参加相应质量等级的正式评定。 第十二条 现场评定工作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委派评定小组承担。评定小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审核、抽样调查等方式进行现场评定工作。 第十三条 现场评定符合标准的旅游景区,由负责评定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批准其质量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适时公告新达标的各级旅游景区名单。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现场工作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查员担负。根据所评定的旅游景区的资源类型与特色,应有一名相应专家作为评定小组成员。 第十六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检查员分为国家级检查员和地方级检查员。国家级检查员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聘任。地方级检查员由省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聘任。 第十七条 检查员要接受旅游景区的监督,不得徇私舞弊。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要加强对检查员的监督管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检查员取消其检查员资格。 第十八条 被委托的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出现违规操作的,上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委托其已获得的最高等级的评定权限。 第十九条 各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对所评旅游景区要进行监督检查和复核。监督检查采取重点抽查、定期明查和不定期暗访以及社会调查、听取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进行。全面复核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 等级复核工作主要由省级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和实施。全国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计划、有重点进行复核。 第二十一条 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被游客进行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景区,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1、由相应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或降低等级的景区,需由相应的评定机构对外公告。 2、旅游景区接到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3、凡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自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权限如下: 1、1A、2A、3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降低或取消等级的通知,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 2、4A、5A旅游景区达不到标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并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如认为应作出降低或取消等级的处理,须报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批。 3、国家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有权对各质量等级的旅游景区,作出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通知的处理,但需事先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最明显位置,并在对外宣传资料中正确标明其等级。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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