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工厂规划,数字工厂规划设计都需要哪些能力和哪些专业知识
来源:整理 编辑:国外旅游攻略 2023-08-31 06:38:01
1,数字工厂规划设计都需要哪些能力和哪些专业知识
数字工厂规划设计需要下列专业知识和能力。房屋建筑专业知识。电力动力专业知识。人工智能专业知识。机器人设计专业知识。大数据专业知识。物联网专业知识。互联网网络是专业知识。现代化工厂管理专业知识。水利水电出版社发行的水利部职称考试辅导教材的《水利知识》。还有现行的水利水电法规和规范也是考试内容
2,如何规划工业40智能工厂
工业4.0的智能工厂,涉及自动化,精益管理,智能硬件,产品的属性,客户的性质等方面总体来说根据自己的产品和客户特点,本着精益,快捷的目标来应用自动化系统和相关的智能硬件来达成题目好大啊,工业4.0的智能工厂,涉及自动化,精益管理,智能硬件,产品的属性,客户的性质等方面,谁能一句话说清楚呢!总体来说根据自己的产品和客户特点,本着精益,快捷的目标来应用自动化系统和相关的智能硬件来达成商业目的
3,2013年中国石化完成智能工厂建设规划方案并选择在哪4家企业开
2013年,中国石化完成智能工厂建设规划方案,并选择在燕山石化、镇海炼化、茂名石化、九江石化4家企业开展智能工厂试点工作。经过两年来的试点建设,4家企业实现内外操协同联动,提高了现场处置效率,操作平稳率提高5.3%,操作合格率从90.7%提升至100%,先进控制投用率提高10%,生产数据自动数采率提升20%,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作用显著。自2012年9月起,中国石化开始启动智能工厂(试点)总体规划设计。2013年,选择燕山石化、镇海炼化、茂名石化、九江石化4家企业作为试点项目建设单位,并组织开展了项目的集中设计和软件研发工作。2014年结合企业需求,开展了现场实施工作。2015年7月2日,九江石化智能工厂试点被工业和信息化部列为2015年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成为石化行业唯一入选单位。
4,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介绍
智能制造装备是具有感知、决策、执行功能的各类制造装备的统称。作为高端装备制造业的重点发展方向和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的重要体现,大力培育和发展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对于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生产效率、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降低能源资源消耗,实现制造过程的智能化和绿色化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及《“十二五”工业转型升级规划》,推进我国智能制造装备产业的发展,依据《高端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纲要》,重点围绕智能基础共性技术、智能测控装置与部件、重大智能制造成套装备等智能制造装备产业核心环节,制定《智能制造装备产业“十二五”发展规划》,规划期为2011-2015年。智能制造是《中国制造2025》的主攻方向,而标准在推进智能制造发展中具有基础性和引导性作用。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委联合发布了《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5年版)》,从生命周期、系统层级、智能功能3个维度建立了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参考模型,并由此提出了智能制造标准体系框架,包括5类基础共性标准和“智能装备”、“智能工厂”、“智能服务”、“工业软件和大数据”、“工业互联网”5类关键技术标准以及在不同行业的应用标准。本期刊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对《建设指南》的解读,以推动工信行业、企业与国标对标,形成各领域、各层次智能制造融合创新合力。智能制造是《中国制造2025》的主攻方向,是落实制造强国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我国制造业紧跟世界发展趋势、实现转型升级的关键所在。智能制造具有较强综合性,不仅仅是单一技术和装备的突破与应用,而且还是制造技术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合与创新集成,是生产组织方式和商业模式的变革。随着信息技术与先进制造技术的高速发展,我国智能制造装备的发展深度和广度日益提升,以新型传感器、智能控制系统、工业机器人、自动化成套生产线为代表的智能制造装备产业体系初步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智能制造装备实现突破,但制造环节互联互通等制约智能制造发展的关键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对跨行业、跨领域的智能制造标准化需求日益迫切。推进智能制造,标准化要先行。为指导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智能制造标准化工作,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中国制造2025》的战略部署,联合发布了《国家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5年版)》(以下简称《建设指南》)。《建设指南》明确了建设智能制造标准体系的总体要求、建设思路、建设内容和组织实施方式,从生命周期、系统层级、智能功能3个维度建立了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参考模型,并由此提出了智能制造标准体系框架,框架包括“基础”、“安全”、“管理”、“检测评价”、“可靠性”5类基础共性标准和“智能装备”、“智能工厂”、“智能服务”、“工业软件和大数据”、“工业互联网”5类关键技术标准以及包括《中国制造2025》中10大应用领域在内的不同行业的应用标准。为便于企业参阅,《建设指南》对现有智能制造相关标准按“基础共性”、“关键技术”和“重点行业”进行了分类整理,构建由“5+5+10”类标准组成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框架,建立标准体系的动态完善机制,逐步形成智能制造强有力的标准支撑。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制定并发布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智能制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立项提供依据。《建设指南》是指导未来一段时期内智能制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立项及制修订工作的依据,同时也是对智能制造标准进行科学管理的基本依据。智能制造标准化工作涉及多个行业、多个技术领域。依据《建设指南》的相关要求,充分结合我国制造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总体发展布局,适时制修订符合我国国情的智能制造标准,为产业发展提供支撑。二是有利于推动解决制造环节互联互通、跨行业跨领域标准化问题。《建设指南》全面纳入与智能制造密切相关的基础通用、关键技术及重点行业应用标准,并对已制定、制定中的标准进行了全面梳理,以聚焦制造业优势领域、兼顾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为出发点,按照“共性先立、急用先行”原则,主要面向跨领域、跨行业的系统集成类标准,通过统筹标准资源、优化标准结构,重点解决当前推进智能制造工作中遇到的数据集成、互联互通等基础瓶颈问题。三是明确了立足国情、开放合作理念。《建设指南》依据我国智能制造标准基础差、行业发展不平衡等特点,充分考虑标准的适用性,突出强调适合中国国情的标准制定与产业化;《建设指南》的部分内容充分借鉴了德国工业4.0和美国工业互联网的相关标准化内容,并与先进制造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进行参照,推动将相关标准上升为国际标准。同时,也要将适合我国制造业发展需求的国际标准适时转化为国家标准,努力建设一个兼容性好、开放性强的标准体系。四是有利于建立与时俱进、持续进行的标准完善机制。《建设指南》是基于当前智能制造的技术特点以及对智能制造的认识进行编制的,但智能制造是一个动态发展的庞大系统,产业界对智能制造的认识将是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随着智能制造技术、产业的发展,新模式新业态的不断涌现,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将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计划每2~3年对《建设指南》进行修订,大力推动智能制造标准体系的建立,不断推出重点行业智能制造标准,并率先在《中国制造2025》十大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到2020年,力争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基本实现基础共性标准和关键技术标准全覆盖,并在制造业全领域推广应用。
5,工厂规划标准
工厂规划说简单也简单。一般来讲,厂内的规划部门根据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厂内管理要求,公司发展等制定出大概的厂房安排要求,比如功能分区:生产、仓储、办公、生活、堆场等等。还有车间的大小、高度,宿舍的人数、规格等等要求。这些整理出来以后,跟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沟通,由建筑设计院的建筑设计人员进行总平面设计,出2-3个方案,你们挑选。然后再在其中一个上面进行再调整,细化。设计院人员会根据你们的要求,同时根据各项国家、地方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的。简单的列举几个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跟你们生产内容相对应的专项设计规范(比如光气反应中心)、建设规划局出的规划建设要点(很重要,涉及很多指标)。希望能帮到你,厂房规划部门关键是要吃透你们公司具体的生产流程。智能工厂规划是一个错综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有完善的规划体系,还要有不同领域经验及专业相互支撑,最终实现设备自动化、生产透明化、物流智能化、管理移动化、决策数据化的高效率、低能耗的绿色工厂,帮助有理想的企业赢在起跑线上!工厂规划遵循原则:原则1:流线化布置,使主工艺流程流畅串接原则2:厂内物流与园区货运大物流路径衔接原则3:仓库立体化.流通加工智能化原则4:生产配送信息化.物流信息IT化原则5:装卸搬运自动化.制造物流动线距离最小化原则6:物料-成品仓库-工厂内总面积20%以内运营原则6:最适面积比率规划(65:20:15)-(生产线体 :物料.成品仓库:附带设施比例)原则7:搬运容器-利用不经过容器交替而直接交付的搬运容器原则8:人工物料供应取放回数最少原则9:物料供应-树立工厂内顺畅的物料供应规则广东精工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是目前国内做智能工厂规划最专业的公司。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厂房建筑主要构配件的几何尺寸达到标准化和系列化,以利于工业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 一、设计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厂房; 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 注:①设计钢结构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按本标准设计在技术经济上会产生显著不合理的厂房,可不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规定; ②采用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 第1.0.3条 在一个建设场地内,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 第1.0.4条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厂房的体形应力求简单,避免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 第1.0.5条 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时,应使用途相同的构配件具有最大限度的互换性。 第1.0.6条 厂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3m。 注:m为基本模数符号,1m等于100mm。 第2.0.2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1/2m或1m进级。 第2.0.3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 第2.0.4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竖向定位,可采用相应的设计标高线作为定位线。 第2.0.5条 本标准所称构件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均为标志尺寸。限定标志尺寸的面应为该构件的定位平面。 第2.0.6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单层厂房,宜采用柱子下部为刚接和柱顶与屋架或屋面梁为铰接的排架结构方案。 第2.0.7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多层厂房,梁与柱的连接处,宜采用横向为刚接和纵向为铰接或刚接的框架结构方案。 第2.0.8条 单层厂房的屋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檩结构方案。当施工条件或构件选型上有明显优越性时,可采用有檩结构方案。 第2.0.9条 多层厂房的屋盖和楼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次梁结构方案。 第2.0.10条 屋架或屋面梁的荷载参数可采用2.0、2.5、3.0、3.5、4.0、4.5、5.0、5.5、和6.0kn/㎡。 注:上述荷载参数中不包括屋架或屋面梁的自重、支撑重量、天窗重量及悬挂吊车荷载。 第2.0.11条 厂房建筑结构上的风荷载宜采用基本风压值0.35、0.50和0.70kn/㎡。 第2.0.12条 厂房屋面坡度宜采用1∶5、1∶10、1∶50和1∶100。 第三章 单层厂房 第一节 跨度、柱距和高度 第3.1.1条 厂房的跨度在18m和18m以下时,应采用扩大模数30m数列;在18m以上时,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3.1.1)。 第3.1.2条 厂房的柱距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3.1.1)。 第3.1.3条 有吊车和无吊车的厂房(包括有悬挂吊车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柱顶的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图3.1.3); 有吊车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图3.1.3b)。 注:①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在7.2m以上时,宜采用7.8、8.4、9.0和9.6m等数值; ②预制钢筋混凝土柱自室内地面至柱底的高度宜为模数化尺寸。 第3.1.4条 厂房山墙处抗风柱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图3.1.1)。 第二节 主要构件的定位及尺度 第3.2.1条 墙、柱与横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伸缩缝及防震缝处的柱和端部柱以外,柱的中心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二、横向伸缩缝、防震缝处柱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均应自定位轴线向两侧各移600mm,两条横向定位轴线间所需缝的宽度(ae)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图3.2.1a); 三、山墙为非承重墙时,墙内缘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且端部柱的中心线应自横向定位轴线向内移600mm(图3.2.1b); 四、山墙为砌体承重时,墙内缘与横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应按砌体的块材类别分别为半块或半块的倍数或墙厚的一半(图3.2.1c)。 第3.2.2条 墙、边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边柱外缘和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2a); 二、在有桥式吊车的厂房中,由于吊车起重量、柱距或构造要求等原因,边柱外缘和纵向定位轴线间可加设联系尺寸(ac),联系尺寸应为300mm或其整数倍数,但围护结构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50mm或其整数倍数(图3.2.2b); 三、带有承重壁柱的外墙,宜采用墙内缘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或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相距半块或半块的倍数(图3.2.2c、d); 承重外墙的墙内缘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半块的倍数,或使墙的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第3.2.3条 中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等高厂房的中柱,宜设置单柱和一条纵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3-1a); 二、等高厂房的中柱,由于相邻跨内的桥式吊车起重量、厂房柱距或构造要求需设插入距时,中柱可采用单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ai)应符合3m,柱中心线宜与插入距中心线相重合(图3.2.3-1b); 三、高低跨处采用单柱时,高跨上柱外缘与封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3-2a); 当上柱外缘与纵向定位轴线不能重合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与联系尺寸相同(图3.2.3-2b),或等于墙体厚度(t)(图3.2.3-2c),或等于封墙厚度加联系尺寸(图3.2.3-2d); 四、当高低跨处采用双柱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并设插入距,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规定和边柱相同(图3.2.3-3)。 注:围护结构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50mm及其整数倍数。 第3.2.4条 柱的竖向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柱顶面应与柱顶标高相重合; 二、柱底面应与柱底标高相重合(参见图3.1.3)。 第3.2.5条 吊车梁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吊车梁的纵向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750mm(图3.2.5); 二、吊车梁的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吊车梁的两端底面应与柱子牛腿面标高相重合。 注:当构造需要或吊车起重量大于50t时,吊车梁纵向中心线至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采用1000mm。 第3.2.6条 屋架或屋面梁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屋架或屋面梁的纵向中心线宜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端部、伸缩缝或防震缝处的屋架或屋面梁的纵向中心线与横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600mm。 二、屋架或屋面梁的两端面(不包括其上因搁置天沟板或檐口板而外挑部分)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屋架或屋面梁的两端底面宜与柱顶标高相重合;当设有托架或托架梁时,其两端底面宜与托架或托架梁的顶面标高相重合。 第3.2.7条 托架或托架梁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托架或托架梁的纵向中心线应与纵向定位轴线平行。在边柱处其纵向中心线应自纵向定位轴线向内移150mm(图3.2.7a);在中柱处,其纵向中心线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7b);当中柱设置插入距时,其定位规定与边柱处相同(图3.2.7c); 二、托架或托架梁的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托架或托架梁的两端底面应与柱顶标高相重合。 第3.2.8条 屋面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跨两边的第一块屋面板的纵向侧面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二、屋面板的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屋面板端头底面宜与屋架或屋面梁的上缘顶部支承面相重合。 第3.2.9条 外墙墙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墙墙板的内缘宜与边柱或抗风柱外缘相重合; 二、外墙墙板的两端面宜与横向定位轴线或抗风柱中心线相重合; 三、外墙墙板的竖向定位及转角处的墙板处理宜结合个体设计确定。 注:本条规定适用于纵向高低跨处封墙为墙板时的情况。 第3.2.10条 主要构件的尺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柱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长度宜为模数化尺寸; 二、吊车梁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三、屋架各杆件和屋面梁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屋架和屋面梁的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支承外挑天沟或檐口的外挑部分之长度应为技术尺寸; 四、托架各杆件和托架梁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托架和托架梁的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其端头高度宜采用模数化尺寸; 五、屋面板的高度应为技术尺寸,宽度和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六、外墙墙板的厚度应为技术尺寸,宽度和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注:①屋面板宽度宜采用1500和3000mm; ②外墙墙板的宽度宜采用900、1200和1500mm 第三节 结构统一化规定 第3.3.1条 厂房设横向伸缩缝和防震缝时,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 第3.3.2条 等高厂房设纵向伸缩缝时,可采用单柱并设两条纵向定位轴线,伸缩缝一侧的屋架或屋面梁应搁置在活动支座上(图3.3.2)。 第3.3.3条 高低跨处采用单柱设伸缩缝时,低跨的屋架或屋面梁可搁置在活动支座上,高低跨处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并设插入距(图3.3.3)。 第3.3.4条 等高厂房设纵向防震缝时,应采用双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其插入距ai为ae或ai为ae与ac之和(参见图3.2.3-3)。 第3.3.5条 不等高厂房设纵向防震缝时,应设在高低跨处,并应采用双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参见图3.2.3-3)。 第3.3.6条 厂房纵横跨处的连接,应采用双柱并设置伸缩缝或防震缝(图3.3.6)。 注①当山墙比侧墙低,且长度小于或等于侧墙时,仍可采用双柱单墙处理(图3.3.6a、b),外墙为砌体时ai=ae+t或ae=ae+ac+t,外墙为墙板时ai=aop+t或ai=aop+ac+t,当aop之值小于ac值时仍用ae值; ②当山墙比侧墙短而高时,应采用双柱双墙(至少在低跨柱顶及其以上部分用双墙,并设置伸缩缝或防震缝(图3.3.6c、d),外墙为砌体时ai=ae+t+t或ai=ae+ac+t+t;外墙为墙板时ai=aop+t+t或ai=aop+ac+t+t。 第3.3.7条 在工艺有高低要求的多跨厂房中,当高差不大于1.2m时,不宜设置高度差。在不采暖的多跨厂房中,当高跨一侧仅有一个低跨,且高差不大于1.8m时,也不宜设置高度差。 注:本条不适用于空调厂房或由于取消高度差而需增设天窗的厂房。 第3.3.8条 在设有不同起重量吊车的多跨等高厂房中,各跨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标高宜相同。 第3.3.9条 吊车起重量相同的各类吊车梁的端头高度宜相同。 第3.3.10条 不同跨度的屋架与屋面梁的端头高度宜相同。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使厂房建筑主要构配件的几何尺寸达到标准化和系列化,以利于工业化生产,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 一、设计装配式或部分装配式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混合结构厂房; 二、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 注:①设计钢结构厂房、受条件限制的改(扩)建厂房、现浇式钢筋混凝土结构厂房、工艺对厂房有特殊要求的厂房或按本标准设计在技术经济上会产生显著不合理的厂房,可不执行本标准的某些规定; ②采用新技术、新结构和新材料的厂房,可不受本标准某些规定的限制。 第1.0.3条 在一个建设场地内,确定各厂房设计方案时,宜使构配件的类型统一。 第1.0.4条 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基础上,厂房的体形应力求简单,避免设置纵横跨和多跨厂房中的高度差。 第1.0.5条 在编制厂房建筑构配件标准设计图集时,应使用途相同的构配件具有最大限度的互换性。 第1.0.6条 厂房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厂房建筑的平面和竖向协调模数的基数值均应取扩大模数3m。 注:m为基本模数符号,1m等于100mm。 第2.0.2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截面尺寸,宜按1/2m或1m进级。 第2.0.3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纵横向定位,宜采用单轴线。 第2.0.4条 厂房建筑构件的竖向定位,可采用相应的设计标高线作为定位线。 第2.0.5条 本标准所称构件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均为标志尺寸。限定标志尺寸的面应为该构件的定位平面。 第2.0.6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单层厂房,宜采用柱子下部为刚接和柱顶与屋架或屋面梁为铰接的排架结构方案。 第2.0.7条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多层厂房,梁与柱的连接处,宜采用横向为刚接和纵向为铰接或刚接的框架结构方案。 第2.0.8条 单层厂房的屋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檩结构方案。当施工条件或构件选型上有明显优越性时,可采用有檩结构方案。 第2.0.9条 多层厂房的屋盖和楼盖宜采用以板材铺设的无次梁结构方案。 第2.0.10条 屋架或屋面梁的荷载参数可采用2.0、2.5、3.0、3.5、4.0、4.5、5.0、5.5、和6.0kn/㎡。 注:上述荷载参数中不包括屋架或屋面梁的自重、支撑重量、天窗重量及悬挂吊车荷载。 第2.0.11条 厂房建筑结构上的风荷载宜采用基本风压值0.35、0.50和0.70kn/㎡。 第2.0.12条 厂房屋面坡度宜采用1∶5、1∶10、1∶50和1∶100。 第三章 单层厂房 第一节 跨度、柱距和高度第3.1.1条 厂房的跨度在18m和18m以下时,应采用扩大模数30m数列;在18m以上时,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3.1.1)。第3.1.2条 厂房的柱距应采用扩大模数60m数列(图3.1.1)。 第3.1.3条 有吊车和无吊车的厂房(包括有悬挂吊车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柱顶的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图3.1.3); 有吊车的厂房,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应为扩大模数3m数列(图3.1.3b)。注:①自室内地面至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的高度在7.2m以上时,宜采用7.8、8.4、9.0和9.6m等数值; ②预制钢筋混凝土柱自室内地面至柱底的高度宜为模数化尺寸。 第3.1.4条 厂房山墙处抗风柱柱距宜采用扩大模数15m数列(图3.1.1)。第二节 主要构件的定位及尺度第3.2.1条 墙、柱与横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伸缩缝及防震缝处的柱和端部柱以外,柱的中心线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二、横向伸缩缝、防震缝处柱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均应自定位轴线向两侧各移600mm,两条横向定位轴线间所需缝的宽度(ae)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图3.2.1a); 三、山墙为非承重墙时,墙内缘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且端部柱的中心线应自横向定位轴线向内移600mm(图3.2.1b); 四、山墙为砌体承重时,墙内缘与横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应按砌体的块材类别分别为半块或半块的倍数或墙厚的一半(图3.2.1c)。第3.2.2条 墙、边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边柱外缘和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2a); 二、在有桥式吊车的厂房中,由于吊车起重量、柱距或构造要求等原因,边柱外缘和纵向定位轴线间可加设联系尺寸(ac),联系尺寸应为300mm或其整数倍数,但围护结构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50mm或其整数倍数(图3.2.2b); 三、带有承重壁柱的外墙,宜采用墙内缘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或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相距半块或半块的倍数(图3.2.2c、d); 承重外墙的墙内缘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半块的倍数,或使墙的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第3.2.3条 中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等高厂房的中柱,宜设置单柱和一条纵向定位轴线,柱的中心线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3-1a); 二、等高厂房的中柱,由于相邻跨内的桥式吊车起重量、厂房柱距或构造要求需设插入距时,中柱可采用单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ai)应符合3m,柱中心线宜与插入距中心线相重合(图3.2.3-1b);三、高低跨处采用单柱时,高跨上柱外缘与封墙内缘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3-2a); 当上柱外缘与纵向定位轴线不能重合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插入距与联系尺寸相同(图3.2.3-2b),或等于墙体厚度(t)(图3.2.3-2c),或等于封墙厚度加联系尺寸(图3.2.3-2d); 四、当高低跨处采用双柱时,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并设插入距,柱与纵向定位轴线的定位规定和边柱相同(图3.2.3-3)。 注:围护结构为砌体时,联系尺寸可采用50mm及其整数倍数。第3.2.4条 柱的竖向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柱顶面应与柱顶标高相重合; 二、柱底面应与柱底标高相重合(参见图3.1.3)。 第3.2.5条 吊车梁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吊车梁的纵向中心线与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750mm(图3.2.5);二、吊车梁的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吊车梁的两端底面应与柱子牛腿面标高相重合。 注:当构造需要或吊车起重量大于50t时,吊车梁纵向中心线至纵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采用1000mm。 第3.2.6条 屋架或屋面梁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屋架或屋面梁的纵向中心线宜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端部、伸缩缝或防震缝处的屋架或屋面梁的纵向中心线与横向定位轴线间的距离宜为600mm。 二、屋架或屋面梁的两端面(不包括其上因搁置天沟板或檐口板而外挑部分)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屋架或屋面梁的两端底面宜与柱顶标高相重合;当设有托架或托架梁时,其两端底面宜与托架或托架梁的顶面标高相重合。 第3.2.7条 托架或托架梁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托架或托架梁的纵向中心线应与纵向定位轴线平行。在边柱处其纵向中心线应自纵向定位轴线向内移150mm(图3.2.7a);在中柱处,其纵向中心线应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图3.2.7b);当中柱设置插入距时,其定位规定与边柱处相同(图3.2.7c);二、托架或托架梁的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托架或托架梁的两端底面应与柱顶标高相重合。 第3.2.8条 屋面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跨两边的第一块屋面板的纵向侧面宜与纵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二、屋面板的两端面应与横向定位轴线相重合; 三、屋面板端头底面宜与屋架或屋面梁的上缘顶部支承面相重合。 第3.2.9条 外墙墙板的定位,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墙墙板的内缘宜与边柱或抗风柱外缘相重合; 二、外墙墙板的两端面宜与横向定位轴线或抗风柱中心线相重合; 三、外墙墙板的竖向定位及转角处的墙板处理宜结合个体设计确定。 注:本条规定适用于纵向高低跨处封墙为墙板时的情况。 第3.2.10条 主要构件的尺度,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柱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长度宜为模数化尺寸; 二、吊车梁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三、屋架各杆件和屋面梁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屋架和屋面梁的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支承外挑天沟或檐口的外挑部分之长度应为技术尺寸; 四、托架各杆件和托架梁的截面尺寸应为技术尺寸,托架和托架梁的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其端头高度宜采用模数化尺寸; 五、屋面板的高度应为技术尺寸,宽度和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六、外墙墙板的厚度应为技术尺寸,宽度和长度应为模数化尺寸。 注:①屋面板宽度宜采用1500和3000mm; ②外墙墙板的宽度宜采用900、1200和1500mm第三节 结构统一化规定 第3.3.1条 厂房设横向伸缩缝和防震缝时,应采用双柱及两条横向定位轴线。 第3.3.2条 等高厂房设纵向伸缩缝时,可采用单柱并设两条纵向定位轴线,伸缩缝一侧的屋架或屋面梁应搁置在活动支座上(图3.3.2)。第3.3.3条 高低跨处采用单柱设伸缩缝时,低跨的屋架或屋面梁可搁置在活动支座上,高低跨处应采用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并设插入距(图3.3.3)。第3.3.4条 等高厂房设纵向防震缝时,应采用双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其插入距ai为ae或ai为ae与ac之和(参见图3.2.3-3)。 第3.3.5条 不等高厂房设纵向防震缝时,应设在高低跨处,并应采用双柱及两条纵向定位轴线(参见图3.2.3-3)。 第3.3.6条 厂房纵横跨处的连接,应采用双柱并设置伸缩缝或防震缝(图3.3.6)。 注①当山墙比侧墙低,且长度小于或等于侧墙时,仍可采用双柱单墙处理(图3.3.6a、b),外墙为砌体时ai=ae+t或ae=ae+ac+t,外墙为墙板时ai=aop+t或ai=aop+ac+t,当aop之值小于ac值时仍用ae值; ②当山墙比侧墙短而高时,应采用双柱双墙(至少在低跨柱顶及其以上部分用双墙,并设置伸缩缝或防震缝(图3.3.6c、d),外墙为砌体时ai=ae+t+t或ai=ae+ac+t+t;外墙为墙板时ai=aop+t+t或ai=aop+ac+t+t。第3.3.7条 在工艺有高低要求的多跨厂房中,当高差不大于1.2m时,不宜设置高度差。在不采暖的多跨厂房中,当高跨一侧仅有一个低跨,且高差不大于1.8m时,也不宜设置高度差。 注:本条不适用于空调厂房或由于取消高度差而需增设天窗的厂房。 第3.3.8条 在设有不同起重量吊车的多跨等高厂房中,各跨支承吊车梁的牛腿面标高宜相同。 第3.3.9条 吊车起重量相同的各类吊车梁的端头高度宜相同。 第3.3.10条 不同跨度的屋架与屋面梁的端头高度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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