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哪个部门颁发
来源:整理 编辑:国外旅游攻略 2023-08-01 02: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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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由哪个部门颁发
设立任何类型旅行社,都必须要向相关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将事先准备好的文件呈交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获得批准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获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营业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营业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望采纳~~~~2009年5月1日前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3年 目前正在换发的新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没有有效期了,变为长期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符合旅游业务发展规划;2、符合旅游市场需要;3、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4、旅社旅行社注册资本:国际旅行社: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5、旅行社交纳质量保证金:经营境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2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5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14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35万元。经营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少于50万元;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向分社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10万元。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已经审批同意设立旅行社的,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许可证。 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 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旅行社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许可证副本。 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三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应当到原颁证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3,办旅行社需要哪些基本条件
申请开办国内旅行社指南
1、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
2、县级旅游局的初审意见、设区市旅游局的申报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留名称核准。
4、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报告。
5、旅行社章程。
6、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7、经营场所证明。
8、《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拟开办旅行社向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局提交申请,经县级以上旅游局审核后,由设区市旅游局报省旅游局审批。
省旅游局原则上每季度第二个月下旬受理各设区市旅游局的申报材料,并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批准后,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0万元,并按规定在60个工作日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申请开办国际旅行社指南
1、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
2、设区市旅游局的申报文件。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留名称核准。
4、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报告。
5、旅行社章程。
6、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7、经营场所证明。
8、《申报旅行社技术报告书》。
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拟开办旅行社向所在设区市旅游局提交申请,经设区市旅游局初审后报省旅游局审核,省旅游局审核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四、承诺时限:
省旅游局原则上随时受理各设区市旅游局的申报材料,并于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批准后,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60万元,并按规定在60个工作日内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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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
一、办理时限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以文件形式书面通知申请者。 二、申办对象资格 1、有固定营业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设备); 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交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20万元)。 三、申办材料 1、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地址,企业形式、投资人、投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2、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3、旅行社企业章程;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营业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和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内容。 四、办理程序 1、申办单位向拟设地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上述有关申报材料。 2、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对符合规定的申请者发给《上海市旅行社申报技术报告书》,一式三份(可在上海旅游政务网下载)。 3、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设立该旅行社的应出具书面批复,并由上海市旅游局核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批复件到所属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和领取营业执照。 5、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申请条件:有实际经营场所并具备相应的办公设施至少配备3名以上导游人员注册资金满足30万元营业场所面积不小于60平米出资人必须是境内自然人申请需要哪些资料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导游人员资格信息企业章程营业场所产权或者使用证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款协议书及回单办理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流程:1、网上名称审核登记核准;2、准备实际的场地证明和租赁合同(场地要求50平方米以上,且是办公或者工业用地,并且设施设备、消防、卫生等都要满足旅游局的要求);3、申报办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公司名称一般是:上海**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4、申请人向国家旅游局提交申请材料,旅行社管理处核准后确定是否受理,等待审核;5、旅游局核准后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办理旅行社需要的时间:1、名称核准1-2个工作日;2、执照审批5-7个工作日;3、地址审查5个工作日左右;4、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时间20个工作日左右;5、印鉴章备案登记1个工作日;开门见山,好楼上纯属瞎说,你不能拿官网上的东西来糊弄别人,我从业这么多年,多年办理经验下面,就北京和天津地区,简单阐述一下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材料清单北京申请公司: 一、需准备材料1、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3、公司三名导游基本信息;4、公司三名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5、公司注册地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7、公司法人、股东身份证扫复印件;8、办公场地场景图片;9、其他信息及表格填写10、公章l 相关人员信息请及时提供l 现场核对原件:执照副本、公章、法人身份证l 租赁合同不要少于一年,年租金不要太高l 提供法人手机号、公司座机、邮箱开门见山,好楼上纯属瞎说,你不能拿官网上的东西来糊弄别人,我从业这么多年,多年办理经验下面,就北京和天津地区,简单阐述一下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材料清单北京申请公司: 一、需准备材料1、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3、公司三名导游基本信息;4、公司三名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5、公司注册地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7、公司法人、股东身份证扫复印件;8、办公场地场景图片;9、其他信息及表格填写10、公章l 相关人员信息请及时提供l 现场核对原件:执照副本、公章、法人身份证l 租赁合同不要少于一年,年租金不要太高l 提供法人手机号、公司座机、邮箱1、设立申请书;2、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3、旅行社章程;4、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5、开户银行出具有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6、经营场所证明;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办理时间:20个工作日,办理地点:国内社是在各省市旅游管理局,出境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五)经营场所的证明; (六)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旅行社门市部怎么办理
下面是云南省旅行社门市部管理暂行办法,其他省市的估计也差不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的管理,维护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云南省旅游条例》以及国家旅游局公告(2004年5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门市部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州、市、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旅行社招徕游客并提供旅游咨询、宣传服务的网点。 第三条 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其名称应采用规范的表述。门市部名称由旅行社名称加设立地址,再冠以“门市部”组成,依次组成为:“设立社全称+地址+门市部”。 第四条 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其业务范围在设立社业务经营范围内核定为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其中: 国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国内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 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国内、入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其中有出境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在其核定业务范围时增加“出国旅游、港澳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有边境旅游经营权的国际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在核定业务范围时增加“边境旅游招徕、宣传、咨询业务”。 第二章 门市部的设立 第五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国际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到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预先备案登记,由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提出意见。 国内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当到拟设的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预先备案登记,由州、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提出意见。 第六条 旅行社申请设立门市部应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门市部备案登记表; (二)门市部经营场所有效使用证明; (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和旅行社营业执照副本; (四)门市部工作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社保局出具的社会保险证明; (五)旅行社制定的门市部管理规章制度; (六)其它需要提交的文件。 第七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要求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提出意见: (一)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营业场所一般应设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一楼临街铺面,星级酒店大堂,大型商场一楼,主要景区门口,机场、车站、码头的显要位置; (二)门市部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并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由旅行社发给劳动报酬、办理社会保险; (三)旅行社门市部应至少配备一部直线电话、一部传真机和一台与社本部联网的电脑; (四)国际旅行社上一年度接待旅游者达一万人次的可以设立一个门市部,每增加一万人次可增设一个门市部;国内旅行社上一年度接待旅游者达五千人次的可以设立一个门市部,每增加五千人次可增设一个门市部。 第八条 旅行社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门市部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时,应当出具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旅行社应当在办理门市部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同意设立该门市部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备案。 第三章 门市部的管理 第九条 旅行社门市部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职责,并承担该门市部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禁止旅行社通过设立门市部名义, 以承包、交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 第十条 旅行社设立的门市部属租赁他人物业的,应由设立社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协议,并支付租金。 第十一条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门市部的管理,并制定门市部管理的制度。旅行社对所属门市部的经营管理制度应当体现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的要求。 第十二条 门市部应当将门市部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悬挂在醒目位置,便于旅游者、检查人员等识别和查验。 旅行社应当对所属门市部实行统一标牌,统一形象;应当为门市部工作人员办理统一的工作胸牌;门市部工作人员必须佩戴胸牌上岗。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门市部的监督管理。门市部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各项检查。 第四章 门市部业务规范 第十四条 门市部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开展业务: (一)门市部收客时必须由旅行社统一与旅游者签订加盖旅行社印章的旅游合同,并出具相关票据; (二)门市部应当与设立社实现计算机联网,通过设立社网络平台实现统一计调、统一团队操作; (三)门市部应当建立完整的业务档案,并交由设立社统一存档; (四)旅游产品由设立社统一策划、制定和发布; (五)门市部应当将旅行社制作,载明游客须签订旅游合同、索要发票等有关注意事项的《告游客书》,和门市部登记证一起悬挂于醒目位置。 第十五条 门市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独立开展经营活动和私自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 (二)不得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 (三)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不得与设立社以外的旅游经营者签订合同;不得私自聘用、委派导游运行旅游团队; (四)不得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 (五)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招聘员工; (六)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旅行社所属的门市部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的,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一项对设立社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旅行社以设立门市部的名义, 通过承包、交纳管理费等方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的,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第三项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旅行社拒绝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门市部监督检查的,依照《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旅行社门市部有严重违规行为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旅行社撤消该门市部,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告知工商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旅行社门市部,设立社应当按照《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办法规定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限期整改,并重新规范门市部的管理,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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