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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才算环游世界标准是什么

我认为它是一种梦想,是一种追求,如何才算环游世界?我想说的是走遍世界,当然我希望能为这个世界留下什么,为世界做做贡献,就像徐霞客那样,而并非只是单纯的走走,还有一个人从出生到离开这个世界,如果不四处走走,只是孤守穷庐,那不是就白来了吗, 我认为标准应该是1.开开眼见 2.做做贡献 3.对世界的了解. 现在,虽然我还是个高中生,但人小志不短。我相信我一定能成功。

如何才算环游世界标准是什么

2,国际慢城的标准

1.慢城市的人口总数应该不超过5万人。2.慢城市必须在所有的公共设施和尽可能多的私人设施上张贴“蜗牛”标识,以直观形式主义倡导“慢生活”理念。3.慢城市必须限制汽车的使用,汽车在城市街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km/h。4.慢城市必须有一个噪声管理系统,广告牌和霓虹灯要尽可能得少。5.慢城市必须有一套环保的城市污水生态处理系统。6.慢城市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必须保证城市的个性,特别是保护具有地区象征性意义的产品。7.慢城市必须定期接受“慢城市国际协会”的检查,以保证上述指标被严格执行。

国际慢城的标准

3,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有关无障碍设施是指什么

中央文明委日前颁发《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试行)》。这是第一个评价与考核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成效的指标体系。《测评体系》由中央文明会同有关社会科学研究研制而成。在研制过程中,立足于全国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不断深化的实际,遵循城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总结多年来创建文明城市活动的先进经验,吸纳和借鉴了有关城市服务、城市管理的国际国内标准。  《测评体系》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对城市硬件建设提出要求的同时,更加注重建设要求,充分体现了促进城市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要求。《测评体系》共设置了7个方面的测评项目,即主要考察城市的政务环境、法治环境、市场环境、人文环境、生活环境、生态环境和创建工作情况。以提高人的文明素质、城市文明程度和居民生活质量为重点,明确规定了测评全国文明城市的119项具体内容,设置了“材料审核”“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测评方法,其中多数项目采取了量化的测评标准。  《测评体系》的颁发试行,为文明城市的创建、评价和监督提供了科学依据,为促进创建文明城市工作逐步走上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奠定了基础,对促进创建文明城市活动深入、持久、健康发展,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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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有关无障碍设施是指什么

4,什么叫无障碍景区

无障碍景区是方便残疾人出行的景区,是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体现了对残疾人士的人文关怀,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无障碍通道包括: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畅通的盲道、台阶旁专供轮椅上下的斜坡)、残疾人士专用的升降电梯,无障碍洗手间(带扶手和轮椅可通过的蹲位)。 只要细心发现就会看见我们的城市里这种设施渐渐多了起来,一般这种设施的上方或者旁边会悬挂蓝色的类似轮椅图案的标志。这种景区现在还不是很多 因为很多的残疾人因为身体上的缺陷而不能去一些限制的景点景区 (如 登山才能看见的景点)
顾名思义:无障碍景区就是有无障碍设施的景区:→→→→→→→→→→→→→→→→→→→→→→→→→→→→→→→→→→→→→→→→→→→→→→→→→→ 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它主要包括以下设施:坡道、缘石坡道、盲道;无障碍垂直电梯、升降台等升降装置;警示信号、提示音响、指示装置;低位装置、专用停车位、专用观众席、安全扶手;无障碍厕所、厕位;无障碍标志;其他便于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使用的设施。
大海、因为大海无碍!比较宽敞无量的、
无障碍设计(barrierfreedesign)这个概念名称始见于1974年,是联合国组织提出的设计新主张。无障碍设计强调在科学技术高度发展的现代社会,一切有关人类衣食住行的公共空间环境以及各类建筑设施、设备的规划设计,都必须充分考虑具有不同程度生理伤残缺陷者和正常活动能力衰退者(如残疾人、老年人)群众的使用需求,配备能够应答、满足这些需求的服务功能与装置,营造一个充满爱与关怀、切实保障人类安全、方便、舒适的现代生活环境。
无障碍景区就是旅游景点内的软硬件设施在适合正常人需要的同时,也适合残疾人使用。

5,开一家旅行社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即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其中,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20万元现金)扩展资料: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20万元人民币。2、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旅行社
1、申请国内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必须有企业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旅行社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这些没有法人资格,不可以办旅游业务。2、(认缴)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3、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外资(合资和独资)企业需要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4、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只有在旅行社停止经营后,才能取回。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6、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7、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还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8、境内旅游业务可以直接申请,出境旅游业务需要满足2个条件:一、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二、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旅行社章程;(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经营场所证明;(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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