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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多少

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搜一下: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多少?

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多少

2,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有多大具体可以做哪些事情

——在旅行社准入方面,承诺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可以合资旅行社形式在中国经营旅行社业务;中国入世后3年内,允许外资在合资旅行社中拥有多数股权,即可以控股;中国入世后6年内,允许设立外资独资经营的旅行社,且取消设立地域的限制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外商投资设立的旅行社注册资本为400万元人民币,中国入世后3年内,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旅行社注册资本降为250万元人民币,中国入世后6年内,外商投资旅行社的注册资本数额享受国民待遇,即等同内资旅行社。 ——在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上,允许经营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业务,不允许经营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业务。 此外,根据我国服务业入世水平承诺,允许外国提供者可以在中国内自由选择投资合作伙伴,包括行业内外的合作者。由此,外国服务提供者投资旅游业,不仅可以选择旅游业内的合作者,也可以选择旅游业外的合作者。就外商投资旅行社而言,不仅可以选择中国旅行社共同投资设立合资经营旅行社,也可以选择中国其他行业的合作者共同投资设立合资经营旅行社。当然,外商选择的中国合资伙伴,必须是在中国合法设立的公司法人,同时还必须满足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审慎要求和特定的行业要求。
你好,外商投资旅行社可以从事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符合条件后可申请从事出境游业务。可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

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有多大具体可以做哪些事情

3,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影响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管理采用了“宽进严管”的思路,这是该条例精髓所在,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经营旅游业务的迅速发展,活跃旅游经济,又能保障旅行社之间进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旅行社条例》首先在条例名称上体现了新亮点,由1996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变更为《旅行社条例》,去掉“管理”两个字,这样的改动强调了以消费者为先和行业自律的双重内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化公共服务的职能,更注重保障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权益,促使旅行社行业形成良性循环市场。新条例内容更可谓亮点多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 亮点一 降低了旅行社的设立门槛,促进行业发展 1、取消了旅行社类别划分,注册资本统一为30万元 在新条例中,不再有“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字眼,只要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统一为30万元。而且,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处罚的,即可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难度减小 3、消除了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体制性障碍 4、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减轻了旅行社的负担 国内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60万元减少到20万元,降低幅度巨大,另外,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全部归旅行社,旅游管理部门不再提取所谓的“管理费”。 5、外商可单独设立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除原来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外,还增加了外资独资的旅行社,并且,取消了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400万元的最低限额,并且取消了涉外旅行社对中国投资者及外商旅游经营者的诸多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亮点二 对旅行社经营行为作了全面、严格的规范,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可谓用“铁腕”惩治不法行为,加强行业管理 旅行社行业以前经常发生的虚假宣传、低于成本价揽客、单方改变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欺骗、胁迫消费、领队“甩客”等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将被《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禁止。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行为也将被明令禁止。 1、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为防止旅行社采取合同欺骗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条例同时规定,合同订立后,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否则,将分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影响

4,旅行管理条例与旅行社条例是一样的吗

原条例规定的从事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准入门槛过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不尽合理,对于旅行社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打击力度也不够。这次修改主要是针对原条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降低了旅游市场准入门槛,减轻了旅行社的经营负担,同时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为旅游者创造良好的旅游消费法制环境。条例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删除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投资者条件的特殊要求,取消了关于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并且规定,外国投资者除了可以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外,还可以设立外资旅行社。
新的《旅行社条例》对旅行社的管理采用了“宽进严管”的思路,这是该条例精髓所在,这样既有利于促进经营旅游业务的迅速发展,活跃旅游经济,又能保障旅行社之间进行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旅行社条例》首先在条例名称上体现了新亮点,由1996年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变更为《旅行社条例》,去掉“管理”两个字,这样的改动强调了以消费者为先和行业自律的双重内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强化公共服务的职能,更注重保障游客和旅行社双方的权益,促使旅行社行业形成良性循环市场。新条例内容更可谓亮点多多,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方面: 亮点一 降低了旅行社的设立门槛,促进行业发展 1、取消了旅行社类别划分,注册资本统一为30万元 在新条例中,不再有“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的字眼,只要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既可以经营国内旅游业务也可以经营入境旅游业务;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也统一为30万元。而且,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及处罚的,即可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2、《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领难度减小 3、消除了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的体制性障碍 4、质量保证金的规定减轻了旅行社的负担 国内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60万元减少到20万元,降低幅度巨大,另外,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全部归旅行社,旅游管理部门不再提取所谓的“管理费”。 5、外商可单独设立旅行社 外商投资旅行社除原来规定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和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外,还增加了外资独资的旅行社,并且,取消了原《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的注册资本必须达到400万元的最低限额,并且取消了涉外旅行社对中国投资者及外商旅游经营者的诸多限制性条件的规定。 亮点二 对旅行社经营行为作了全面、严格的规范,加大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这可谓用“铁腕”惩治不法行为,加强行业管理 旅行社行业以前经常发生的虚假宣传、低于成本价揽客、单方改变旅游合同约定的行程、欺骗、胁迫消费、领队“甩客”等损害游客利益的行为将被《旅行社条例》明确规定禁止。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的行为也将被明令禁止。 1、旅行社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 为防止旅行社采取合同欺骗的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条例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条例同时规定,合同订立后,旅行社非因不可抗力不得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否则,将分别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5,外资投资旅行社需要交纳多少保证金

国务院法制办网站日前公布了《旅行社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该文件指出,拟降低有关中、外资旅行社准入门槛,并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同时严厉打击整顿“零负团费”现象。其中,尤其对外资旅行社进入门槛的降低将会对旅游业格局产生深远影响。  业界认为,此举有助于根除目前旅游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现象。  降低旅行社准入门槛  《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其首先建议降低旅行社准入门槛,将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旅行社注册资本统一规定为30万元,并规定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不再需要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直接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消条例关于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方可设立分社,及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   同时,为了完善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制度,该意见稿建议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60万元降低为2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160万元降低为140万元,并建立质量保证金的动态管理机制,旅行社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退还50%的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质量保证金退还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补足质量保证金,明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使用质量保证金的三种情形。  意见稿还建议修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包括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除可以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两种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独资形式设立旅行社;取消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400万元的规定;取消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等条件的规定;取消外国旅游经营者必须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的规定;取消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整治“零负团费”  另外,针对目前旅行社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零负团费”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旅行社利用低价欺骗、误导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对合同的内容作明确规定,禁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旅行社进行业务委托时应当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零负团费”的旅游团队。  对于上述修改意见,旅游界人士指出,降低旅行社准入门槛有助于彻底根除目前旅游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比如有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或知名度高的旅行社不经营操作而通过个体私人承包费赚钱的现象。同时可使从业人员更责任化,目前因为门槛过高,很多从业人员只能通过缴纳5万到10万元甚至更高的部门承包费来从事旅游行业。  “对外资旅行社政策的进一步放开完全符合WTO的精神,国外旅行社行业注册资本通常并不很高,旅行社本身的经营过程不需很多自有资金,经营业务本身就是资金的流动并获取相应的利润。”在海外旅游局和旅行社从业多年的业内资深人士周劲松认为,国外旅行社的低门槛进入有利于旅行社之间进行良性竞争,从线路设计等方面会给中国游客更多选择。  对有关整顿“零负团费”现象,业界认为,这是保障旅游企业正常竞争的有效手段,现在造成该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旅行社之间的低价战以及部分消费者太过看重低价,加之旅行社利润往往不能保证从业人员的合理报酬,于是出现导游领队“买团
其中,尤其对外资旅行社进入门槛的降低将会对旅游业格局产生深远影响。业界认为,此举有助于根除目前旅游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现象。降低旅行社准入门槛《征求意见稿》内容显示,其首先建议降低旅行社准入门槛,将经营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和出境旅游的旅行社注册资本统一规定为30万元,并规定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不再需要经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直接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消条例关于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方可设立分社,及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的规定。同时,为了完善质量保证金的管理制度,该意见稿建议降低质量保证金数额,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60万元降低为20万元,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和出境旅游业务的质量保证金由160万元降低为140万元,并建立质量保证金的动态管理机制,旅行社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退还50%的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质量保证金退还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补足质量保证金,明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使用质量保证金的三种情形。意见稿还建议修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特别规定。包括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除可以采取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两种形式外,还可以采用独资形式设立旅行社;取消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旅行社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400万元的规定;取消对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中国投资者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等条件的规定;取消外国旅游经营者必须是本国旅游行业协会会员的规定;取消外商投资旅行社不得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整治“零负团费”另外,针对目前旅行社经营中出现的问题,特别是“零负团费”问题,《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旅行社利用低价欺骗、误导旅游者,要求旅行社必须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对合同的内容作明确规定,禁止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旅游活动,旅行社进行业务委托时应当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零负团费”的旅游团队。对于上述修改意见,旅游界人士指出,降低旅行社准入门槛有助于彻底根除目前旅游行业内普遍存在的不合理现象,比如有出境游资质的旅行社或知名度高的旅行社不经营操作而通过个体私人承包费赚钱的现象。同时可使从业人员更责任化,目前因为门槛过高,很多从业人员只能通过缴纳5万到10万元甚至更高的部门承包费来从事旅游行业。“对外资旅行社政策的进一步放开完全符合wto的精神,国外旅行社行业注册资本通常并不很高,旅行社本身的经营过程不需很多自有资金,经营业务本身就是资金的流动并获取相应的利润。”在海外旅游局和旅行社从业多年的业内资深人士周劲松认为,国外旅行社的低门槛进入有利于旅行社之间进行良性竞争,从线路设计等方面会给中国游客更多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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