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1982年2月18日,已有132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并批准了《华沙公约》。10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并批准了《海牙议定书》;截至1982年2月18日,共有60个国家和地区参加了《瓜达拉哈拉公约》。1958年7月15日和1975年8月20日,中国提交了加入《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的通知,这两项公约分别于1958年10月18日和1975年10月15日对中国生效。

7、中国 民用 航空旅客行李 运输 规则的 民用 航空总局令

China民用-3/国内旅客及行李运输规则(1985年1月1日制定,1996年2月28日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及行李的监管,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民用-3/法律制定,以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秩序。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经承运人同意免费办理的国内民用-3航空-4/有偿运送旅客、行李的。

第三条本规则中的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另有规定外,具有下列含义: (一)“承运人”是指航空填写客票的承运人和所有航空承运或者同意承运客票所列旅客及其行李的承运人。(2)“销售代理人”是指从事民用-3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3)“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从事民用-3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四)“旅客”是指经承运人同意随船携带的除船员以外的任何人。

8、中国国际 航空公司行李托运 规则

承运人不得运输承运未经安全检查的行李和物品。违禁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异味或易污染航空器的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托运或添加到行李中。承运人如发现行李中有不能作为行李使用或放入行李的物品运输可随时拒绝领取或终止托运。旅客携带的管制刀具以外的锋利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随身携带。

9、《中国 民用 航空 货物国内 运输 规则》适用于下面哪些情况的 民用 航空 货物...

China民用-3货物国内-4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为维护正常秩序航空-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3/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此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境内的所有出发地、约定的中途停留地和目的地民用-3货物-4/。第二条承运人应当按照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合理的原则,安全、快捷、准确、经济地组织-1 运输运输,体现航空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2)“代理人”指在-3货物-4/中被授权代表承运人的任何人。(3)“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4/的合同并签署货物的提单或记录的人。(4)“收货人”是指承运人交付给航空运单或货物-4/记录的人。(5)“托运单”是指托运人在办理货物托运单时填写的书面凭证,是填写航空运单的凭证。

10、中国 民用 航空旅客、行李国内 运输 规则

法律分析:中国民用 航空旅客行李运输 规则是加强国内对旅客和行李的保护航空。维护正常航空-4/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民用-3/法律制定。承运人携带的行李根据运输责任分为托运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物品。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封、有价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品和其他需要特别注意的物品不得托运。

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封、有价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品和其他需要特别注意的物品不得托运。承运人应当按照普通托运行李对托运行李中携带的上述物品的灭失或者损坏承担责任,违禁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异味或易污染航空器的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托运或夹在行李中。承运人发现托运行李中含有不准作为行李使用或者放入行李的物品,可以随时拒绝领取或者终止托运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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