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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第一个旅游旅行社是谁创办的在哪里创办的多少年创办的

1923年8月1日,第一家由中国人创办的旅行社——上海商业储蓄银行(简称上海银行)旅行部(后改称为中国旅行社)宣告成立。创办人是民国时期著名银行家陈光甫(他创办的上海银行是当时中国最大的私营银行)。

中国第一个旅游旅行社是谁创办的在哪里创办的多少年创办的

2,世界旅游组织的具体成立时间

世界旅游组织前身是国际官方旅游联盟,成立于1947年,1975年改为现名,总部设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
1947年成立的吧,以前叫国际官方旅游联盟,1975年改名为世界旅游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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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旅游组织的具体成立时间

3,出境旅行社转让流程繁琐吗

出境旅行社是国际旅行社的一种,它主要是能够组织国内旅客到境外进行旅游,出境资质申请需要有两年的国内游业务作为基础并且两年期间未存在不良的经营记录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出境旅行社转让相较于申请没有过于繁琐的流程,跟普通的公司一样,旅行社转让需要做好相应的变更工作:1. 营业执照变更:包括法人、经营范围、名称等方面的更改;2. 国地税务迁转:到原经营地的国税局和地税局办理迁转手续,到拟经营地点报道;3.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变更:不同的资质在申请变更的周期上有差异;4. 账互变更:更改新的账互。国内旅游资源开发到一定阶段,旅行社望准国际旅游路线,如果没有达到2年经营经验的旅行社,倾向于出境旅行社转让这种方式。汇域国际在旅行社资质转让领域具备纯熟办事经验,现有资质不同的旅行社在手,符合各类展业需要。 连络方式 我的名字 陈
出境旅行社指的是带出境资质的国际旅行社,这几年由于国内旅游资源的开发到了一定阶段,旅行社望准国际旅游路线,据统计显示,我国奔赴欧洲以及东南亚等国家的旅客数量增加,让出境旅行社转让的活动得以活跃起来。出境旅行社设立条件:1.2年以上国内游经营经历,并且经营期间未有出现不良经营情况;2.150万注册资金,认缴;出境旅行社转让流程:1. 股权转让:双方签署协议,明确旅行社的股权更改;2. 工商信息变更:申请营业执照、法人等内容的更改;3. 国地税务迁转:从原税务局迁出,在新迁入地点报道;4. 申请经营许可证变更:办理入境游经营许可证变更的时间在7-10天左右,出境会顺延。汇域国际在出境旅行社转让领域拥有十年窗口从业经历,具备领先于同领域的费用以及速率优势,现有出境资质在手,符合各类展业需要。可连络 我的名字

出境旅行社转让流程繁琐吗

4,旅行社的设立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旅行社章程;(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经营场所证明;(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 交纳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名; (三) 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一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 (三) 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 业务用汽车等。 第十四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本章前述各条的规定,将出资证明、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资格证书、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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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开办旅行社的条件

(一) 设立旅行社应具备以下条件:1 有规定的经营场所2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设立国际旅行社要求 : (1)应具有足够的营业用房和传真机 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2)具有持国家旅游局颁发的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 部门经理或业务主任人员三名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3)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4)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者,需要纳6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5)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需缴纳100万元质量保证金 设立国内旅行社要求:(1)应具有足够的营业用房和传真机 直线电话 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2)具有持国家旅游局颁发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一名 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一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3)注册资本不 小于30万元人民币 (4)需缴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 3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 自治区 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二) 设立旅行社提交的文件及申报审批 设立旅行社应提交的文件 1 申请书 2 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3旅行社章程 4 旅行社经理 副经理履历表和 5 开户银行出具的 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 6经营场所证明 7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2 旅行社的申报及审批 (1)设立旅行社申报审批程序 (2)审批旅行社的条件 (3)审批期限 (4)工商登记
你好  这是导游业务上面说法,希望对你有帮助  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希望我的回答你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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