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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游开发需要什么资质

旅游开发需要有历史、特色、自然资质
旅游开发需要资质 旅游开发公司需要具备如下条件: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4、有符合一定数额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5、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2)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6、申请设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2)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旅游公司,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此外旅游开发如果涉及到房地产项目,还要在当地住建局申请房地产开发资质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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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开发需要什么资质

2,办个旅行社要什么条件啊

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社管理条例》: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一般应在40平方米以上。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具体指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脑、上网条件,设立国际社的还应有业务用车。3.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验人员。主要指:有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国际社);有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国内社)。4.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国际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经营入境游的应当缴纳质保金60万元人民币,出境游业务的再缴纳100万元人民币。国内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并缴纳10万元人民币的质保金。
第二章 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第九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 交纳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3名; (三) 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一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 (二) 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 (三) 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 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四) 业务用汽车等。 第十四条 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 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 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 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本章前述各条的规定,将出资证明、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总经理和部门经理的资格证书、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办个旅行社要什么条件啊

3,开家旅行社必备的条件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开家旅行社必备的条件

4,注册旅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这个简单的,不是特别难,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哈哈我来根据北京和天津的情况大致说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材料清单北京申请公司: 一、需准备材料1、公司执照副本复印件;3、公司三名导游基本信息;4、公司三名管理人员基本信息; 5、公司注册地产权证明及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7、公司法人、股东身份证扫复印件;8、办公场地场景图片;9、其他信息及表格填写10、公章l 相关人员信息请及时提供l 现场核对原件:执照副本、公章、法人身份证l 租赁合同不要少于一年,年租金不要太高l 提供法人手机号、公司座机、邮箱
设立深圳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 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 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 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 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 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二) 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深圳申请办理国际旅行社的许可资质,首先申请机构要先建立国内旅行社,其次设立国内旅行社的还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是体现在注册资金,经营场地,硬件设备等方面。一、注册资金要不少于30万。二、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拥有产权或者租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要满足申请者的经营需要,场地面积部分没有明显要求。三、在业务开展过程中所需要的设备设施,2部以上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有联网的计算机设备。三、经理和计调人员必须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导游不得少于3人,并且导游人数不能少于旅行社在职工作人员的20%,且导游必须要持有导游证。四、国内旅行社要缴纳质量保证金20万元。旅行社在取得业务经营许可证的3个工作日内,要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五、申请机构在满足申请条件之后,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可向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之后,申请机构即可获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书。六、国内旅行社在经营满两年之后,且没有因游客投诉受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罚款以上处罚的可申请换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即可开展出境旅游业务活动,升级成为国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要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为120万元。
尊敬的仲夏夜网友您好! 您咨询的注册旅游公司事宜: 根据《旅行社条例》,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交纳20万元质量保证金。 如有想法打算,可以到市旅游局旅游促进处进一步咨询了解。 查看原帖>>
1、申请人和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满足深圳工商注册登记注册企业条件,和旅游法规规定的单位及自然人;2、公司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3、准备多个公司名称;4、出资人需为内资企业,或者拥有中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5、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6、需具有从事旅游行业经验的管理人员以及工作人员7、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能够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8、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9、需要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存入设立质量保证金账户,并存入20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办理相应的银行担保。

5,开一家旅行社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一年的营业用房;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即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3、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其中,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注册资金)和质量保证金(20万元现金)扩展资料: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1、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20万元人民币。2、国内旅行社,交纳2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参考资料:搜狗百科-旅行社
1、申请国内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必须有企业法人资格,也就是说,旅行社必须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这些没有法人资格,不可以办旅游业务。2、(认缴)注册资本在30万元以上3、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外资(合资和独资)企业需要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4、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只有在旅行社停止经营后,才能取回。5、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6、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7、旅行社的导游人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还需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8、境内旅游业务可以直接申请,出境旅游业务需要满足2个条件:一、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二、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
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二章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旅行社章程;(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六)经营场所证明;(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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