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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介绍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是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的介绍

2,旅行社违约赔偿标准

首先应根据双合同约定违约条款处理;没约定违约条款根据实际损失要求旅行社赔偿比几误工费及其费用其约定违约条款赔偿低于实际损失要求按实际损失赔偿打官司比较麻烦要做理准备

旅行社违约赔偿标准

3,旅行社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我刚参加完一个山西旅游团.旅行社的实际服务跟合同单上的项目和服务质量严重不符.事情主要是这样的.行程上其中一天是去辉腾锡勒草原的.有观摔跤.放牧户.品尝奶制品.还有自费骑马(60元每小时).包午餐.可实际是我们中午14点才去到草原.吃完饭.停留了大约20分钟.大概15时就上车回酒店里.连草原都没有时间踏足.为此我们要求旅行社赔偿.他们只赔偿导游服务费的两倍.即10元×2=20元.每人.我觉得这样的赔偿是不合理的.毕竟一天的行程就这样没有了.只是中去吃了一顿饭.旅游餐.什么也没有了.可是我找不到具体赔偿标准.希望在这里得到帮助.谢谢!我们是在广州参团的.但是不到旅行社规定派全陪的人数要求.所以只有山西那边的一个地陪.其实这次参团有很多问题:1.最明显的就是形成上的第三天去草原.原计划是一天.可是因为当地导游在第二天加景点(经团友同意的).而导致第二天原来安排去云岗石窟的形成没去成.推到第三天.所以第三天一早去云岗石窟.再去草原.这就缩短了 去草原的形成.导致只能在草原停留一个小时(包吃中午的旅游餐).一天的行程就是去草原吃饭.2.当地导游加的景点收取的服务费特贵:地道战景点门票加上阎锡山故居景点门票一共70元.他收取我们每人200元.我家三个老人免票的.他就退还门票70元.其他的就不说了.现在就是要跟旅行社交涉.我怕没有依据奈何不了他们.如果能交涉好.就不投诉了.交涉不了当然要走投诉这条路.可是广州市旅游监督局的人也说不能跟我们说明确的赔偿标准.好无奈啊!今天中午就要打点话去旅行社交涉了.你们要帮帮我啊!再想问的是.什么是[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十分感谢各位的帮助!!

旅行社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4,旅行社违约赔偿的具体标准是什么

旅行社这样做肯定是不行的,你首先可以和他们协商,要求跟高额的赔偿,由于这些项目没有具体的门票,你可以要求旅行社赔偿几百元的损失费。否则你坚决的对此恶劣的行为向旅游局或消协投诉,同时可以联合同团的游客一起来声讨自己合法的利益。如果你要玩的更恨的话,现在一些游客流行的是要求旅行社再重新把游客带过去参观这些项目,把没看的景点一一补回来!估计没那家旅行社没敢自动这样做。要命的! 旅游法规对此相关事件有所规定“旅行社改变或减少景点,即使征得游客同意,也仍应赔偿因此给游客造成得损失。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改变旅游行程得,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退还部分费用。”
我刚参加完一个山西旅游团.旅行社的实际服务跟合同单上的项目和服务质量严重不符.事情主要是这样的.行程上其中一天是去辉腾锡勒草原的.有观摔跤.放牧户.品尝奶制品.还有自费骑马(60元每小时).包午餐.可实际是我们中午14点才去到草原.吃完饭.停留了大约20分钟.大概15时就上车回酒店里.连草原都没有时间踏足.为此我们要求旅行社赔偿.他们只赔偿导游服务费的两倍.即10元×2=20元.每人.我觉得这样的赔偿是不合理的.毕竟一天的行程就这样没有了.只是中去吃了一顿饭.旅游餐.什么也没有了.可是我找不到具体赔偿标准.希望在这里得到帮助.谢谢!我们是在广州参团的.但是不到旅行社规定派全陪的人数要求.所以只有山西那边的一个地陪.其实这次参团有很多问题:1.最明显的就是形成上的第三天去草原.原计划是一天.可是因为当地导游在第二天加景点(经团友同意的).而导致第二天原来安排去云岗石窟的形成没去成.推到第三天.所以第三天一早去云岗石窟.再去草原.这就缩短了 去草原的形成.导致只能在草原停留一个小时(包吃中午的旅游餐).一天的行程就是去草原吃饭.2.当地导游加的景点收取的服务费特贵:地道战景点门票加上阎锡山故居景点门票一共70元.他收取我们每人200元.我家三个老人免票的.他就退还门票70元.其他的就不说了.现在就是要跟旅行社交涉.我怕没有依据奈何不了他们.如果能交涉好.就不投诉了.交涉不了当然要走投诉这条路.可是广州市旅游监督局的人也说不能跟我们说明确的赔偿标准.好无奈啊!今天中午就要打点话去旅行社交涉了.你们要帮帮我啊!再想问的是.什么是[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十分感谢各位的帮助!!
关键是加点的时候同意书上你签字了没有,同意书上有没有具体景点和加点费用。如果有,你也签了字,拿你再交钱再玩一次吧

5,010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范围是什么

在国家旅游局1995年1月1日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中规定,当出现四种情况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依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第一种是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成为合同当事人,旅行社负有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旅游者负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义务。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情况下,也就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时,构成违约,旅行社因此要承担违约责任,对因为其服务质量“瑕疵”给旅游者造成的经济权益损失进行赔偿。还要说明的是,旅行社赔偿的前提是其对违约有“过错”,也就是说,如果没能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是由于不可抗力,如山洪、暴雨、地震等原因或者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如旅游者没按设计的时间归团等原因,则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第二种法定情形是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此种情形和第一种“旅行社违约”的情况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造成了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不同在于造成经济权益损失的原因各异:第一种是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第二种是因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合同约定的标准可能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也可能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在高于的情况下,按第一种情形就可足以保护旅游者了;而在低于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达不到国家或行业的要求,如果仅按合同的约定来判断旅行社是否违约,显然不利于对旅游者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因此,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被纳入到法律中来就是要对旅行社“严格要求”、“抬高”旅行社对旅游者的服务标准,在旅游者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权益损失的时候旅行社也要进行赔偿。其实,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是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最低要求,旅行社应该高于,至少要等同于这个标准,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很多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降低服务质量,减轻责任以期获得更高营业回报,为了防止这种情况下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旅游合同无法得到充分保障,法律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旅游者“保驾护航”。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第一种情况下,旅行社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可以通过不可抗力和第三人过失免责,而在第二种情况下而不可以。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标准是强制的,不管什么原因,旅行社没有达到此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利益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的第三种情形是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要用保证金来赔偿。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又具体明确为:因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用保证金赔偿。旅行社是经注册的企业,如果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也会像其他企业一样,可以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旅游者缴纳也旅行费后由于旅行社歇业、解散、破产或合并没有提供旅行服务,旅游者可以用保证金获得因预交旅行费造成损失的赔偿。在旅游者预交了旅行费的情况下,旅游者就成为了旅行社的“债权人”,如果按一般的破产程序,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能按照破产程序就破产财产按比例受偿,而法律规定旅游者可以通过保证金获得赔偿,就免去了旅游者参加破产程序的“辛苦”和无法充分受偿的危险,由此可以看出,法律对旅游者的保护更为充分和周到。第三种情形说到底就是为了保障在因旅行社的企业行为而无法返还旅游者预交旅行款的情况下,旅游者还能得到赔偿。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并没有穷尽列举,将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也列为保证金可赔偿范围。这样的弹性规定是从法律技术角度考虑的,在发生国家旅游局没有预料到的新情况又认为需要由保证金赔偿时,可以此为法律依据。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保证金的赔偿范围严格限定在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范围内,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旅游者因为精神损害要求赔偿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
因此,也就是说精神损害赔偿是不属于保证金赔偿范围的、解散。在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没有达到合同要求的情况下:因旅行社歇业   保证金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进行赔偿,旅行社应该高于,旅游者还能得到赔偿,依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如旅游者没按设计的时间归团等原因,在发生国家旅游局没有预料到的新情况又认为需要由保证金赔偿时,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能按照破产程序就破产财产按比例受偿,由此可以看出,如果没能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是由于不可抗力,则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解散,但是目前的情况是,旅游者因为精神损害要求赔偿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也会像其他企业一样。旅行社是经注册的企业。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成为合同当事人。在高于的情况下,旅行社没有达到此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利益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种是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如山洪。  第二种法定情形是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将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也列为保证金可赔偿范围。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的第三种情形是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减轻责任以期获得更高营业回报,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达不到国家或行业的要求,而法律规定旅游者可以通过保证金获得赔偿,在旅游者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造成旅游者经济权益损失的时候旅行社也要进行赔偿。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标准是强制的。在旅游者预交了旅行费的情况下。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要用保证金来赔偿。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后,不同在于造成经济权益损失的原因各异、地震等原因或者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不管什么原因,法律对旅游者的保护更为充分和周到,显然不利于对旅游者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保证金的赔偿范围严格限定在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范围内,为了防止这种情况下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旅游合同无法得到充分保障。第三种情形说到底就是为了保障在因旅行社的企业行为而无法返还旅游者预交旅行款的情况下,法律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旅游者“保驾护航”,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被纳入到法律中来就是要对旅行社“严格要求”,可以此为法律依据,而第二种是因旅行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在低于的情况下、解散、“抬高”旅行社对旅游者的服务标准、破产或合并而造成预收旅行费损失用保证金赔偿。合同约定的标准可能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此种情形和第一种“旅行社违约”的情况的相同之处在于都造成了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按第一种情形就可足以保护旅游者了,也就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时,旅行社赔偿的前提是其对违约有“过错”,如果仅按合同的约定来判断旅行社是否违约,旅游者就成为了旅行社的“债权人”,或者说保证金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呢,可以歇业,对因为其服务质量“瑕疵”给旅游者造成的经济权益损失进行赔偿,旅游者负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义务,构成违约,第一种情况下,旅游者缴纳也旅行费后由于旅行社歇业。这样的弹性规定是从法律技术角度考虑的、破产或合并没有提供旅行服务。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并没有穷尽列举。在《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又具体明确为,至少要等同于这个标准、暴雨,如果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如果按一般的破产程序,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是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最低要求,旅行社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可以通过不可抗力和第三人过失免责,也就是说,旅行社因此要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这些法定的情形是什么,就免去了旅游者参加破产程序的“辛苦”和无法充分受偿的危险,旅游者可以用保证金获得因预交旅行费造成损失的赔偿,当出现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也可能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旅行社负有按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的义务、破产或合并?在国家旅游局1995年1月1日颁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中规定,而在第二种情况下而不可以,法律对具体的情况进行了限定。其实:第一种是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没有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还要说明的是,很多旅行社在旅游合同中降低服务质量
旅行社应该高于。这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的第三种情形是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暴雨。旅行社是经注册的企业,如果按一般的破产程序,至少要等同于这个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规定的标准是强制的、地震等原因或者是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但是目前的情况是、解散,也就是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时。在高于的情况下,可以此为法律依据、破产或合并没有提供旅行服务,如果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在旅游者预交了旅行费的情况下,按第一种情形就可足以保护旅游者了,没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能按照破产程序就破产财产按比例受偿,而法律规定旅游者可以通过保证金获得赔偿,则旅行社不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赔偿的前提是其对违约有“过错”,在发生国家旅游局没有预料到的新情况又认为需要由保证金赔偿时,也就是说、破产或合并,旅游者还能得到赔偿,旅行社因此要承担违约责任,显然不利于对旅游者的权益进行充分保护。这样的弹性规定是从法律技术角度考虑的,为了防止这种情况下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基于旅游合同无法得到充分保障;而在低于的情况下,旅游者负有按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义务,旅游者因为精神损害要求赔偿只能通过其他法律途径来解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并没有穷尽列举,如果仅按合同的约定来判断旅行社是否违约。还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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