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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册旅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1、固定的经营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米)2、必要的营业设施(有线电话、传真机等办公设备)3、与旅游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4、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旅游质量保证金根据路线不同分为10万和20万5、具有任职资格的旅行社负责人至少1名,部门负责人至少2名,专职财会人员1名,和不少于3名以上的专职导游
尊敬的仲夏夜网友您好! 您咨询的注册旅游公司事宜: 根据《旅行社条例》,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四)交纳20万元质量保证金。 如有想法打算,可以到市旅游局旅游促进处进一步咨询了解。 查看原帖>>

注册旅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2,开旅游公司具备哪些条件

第一要求就是你客户充足够多,不然旅游公司太竞争了.
条件很多 一个办公室 有基础设备 保证金国内30万 如果做出境游140万 有计掉 也就是业务员 有导游 给你带团 有车队 随时有车 有足够的司机 保证有多少团就多少司机 有票务 保证什么时候都能为游客抢到想要的票 客房 保证来多少客人都能在旅游旺季以低价留住房 跟本地区所有旅游景点都有合作 拿低价价票 跟购物店有合作 不同的旅行社购物袋给的回扣也不同 大社回扣多 无能力小回扣就少 有足够的家底 因为来团的时候都是旅行社自己先现付每个游客所有费用 团结束返程后组团社才会看情况给地接社打款。这也是最重要的 没本钱你垫钱都垫不过来 周转资金最少要3.5十万,旺季一天一个社要接待十多个团 一天就得垫付一二十万。以上是必须条件 缺一不可。

开旅游公司具备哪些条件

3,注册一个旅游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1)有固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直线电话、传真机、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3)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具备任职资格的旅行社负责人少于1名、部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不少于2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以及不少于3名以上的专职导游人员。5)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和20万元旅游质量保证金。
1. 选择一个适合自己、适合市场的很重要,也是最重要的前提,2. 社会在发展,要与时俱进,即使做也要要用新的思维和方式去运作,3. 还要看它现在的运作模式与你的条件以及资源是否适合,不要盲目的追随,4. 【司浩俊】,他在这领惐是公认的权喴,幇过很多人,可以(伯度)嗖他请敎!5. 望对你有幇助,赠人玫瑰,手留余香,6. 如若您对我的回答满意,谢谢您的采呐,好运与你同在!

注册一个旅游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4,开旅游公司的条件

开旅游公司必须要先交30万的保证金到旅游局,这样才能拿得旅游牌照,另外还需要几个导游证,估计准备3-5个导游证即可。具体每个地区不一样可能导游证的数量也会有所差别,不过导游证是可以挂靠的,这个问题是比较好解决的。
如果你开的是国内社那么注册资金以前是30万 不过据说新的政策马上就要实施了国内社变成60万了 而且还要有质量保证金20万 差不多下来得个80多万吧 如果要开国际社注册资金就要100-150万 还有质量保证金50万 差不多也得150来万 除了资金问题还有你必须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等经营执照 同时还有不少于两名持有《中级会计师证》的会计,除此之外还得有计调人员负责联系旅游团队,不定期的还要有导游若干名 以上条件都具备了 你就可以着手成立旅游公司了
2007年发的贴子,现在回不知楼主还能不能看到,不知道你的旅游公司开了没? 我很想开个旅游公司 或者加入个旅游公司 楼主看到 可否指导?
我是学旅游酒店管理的,想和楼主交流278203959

5,开旅游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开旅游公司必须要先交30万的保证金到旅游局
我是黄山阳光假日旅游公司的,旅游公司其实就是要按旅行社的设立条件去办的;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旅行社设立 第六条 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 (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 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 (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第九条 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申请批准。 第十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设立旅行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旅行社章程; (四)旅行社经理、副经理履历表和本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资格证书; (五)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经营场所证明; (七)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第十一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书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审核: (一)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旅游市场需要; (三)具备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经审核批准的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十三条 旅行社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经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旅行社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核批准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名称公告、变更经营范围公告、停业公告、吊销许可证公告。 第十五条 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以下简称分社)。 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3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应当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增交质量保证金5万元人民币。 旅行社同其设立的分社应当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统一接待。 旅行社设立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机构,必须经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活动,不得经营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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